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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要素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对规则构造中不同要件的认识存在差异,对法律规则有哪些要素组成这一问题,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法律效果要件是指法律规则中针对事实要件所设定的否定式或肯定式的法律效果。可以说,法律规则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规范作用,主要就是通过

从规则的结构形式看,法律规则是指法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职权责任以及侵权违约所承担责任的行为模式,它一般由特定的构成事实和明确的法律评价两部分组成。一条典型的实体法规则,如《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此规则(R)可以解析为:①法律事实构件(fact,“侵害公民造成损害的”);②法律效果构件(consequence,“赔偿医疗费等费用”);③明确的“应当(ought)”构件。因此,此规则的构造又可表示如下:

R:F→O(C)

其中,F表示法律事实构件;C表示法律效果构件;O表示应当构件;“→”表示“如果……那么”。大多数规则包含了数个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有时一条规则本身就由数个法条构成,所以规则所涉及的事实和评价通常不会是单一的:法律事实可能由数个相互关联或独立的事实(F1,F2,F3,…)组成,相应地,法律评价也可能包含了数个法律效果(C1,C2,C3,…)。

由于对规则构造中不同要件的认识存在差异,对法律规则有哪些要素组成这一问题,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部分;处理是法律规则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部分。“三要素说”有若干明显的缺陷:①制裁只是法律的否定性结果,而否定性结果只是法律结果中的一种,肯定性后果、奖励性后果和确认无效的后果都无法用“制裁”来涵括。②它把“假定”与“处理”分开来,实际上人为地割裂了法律规则最核心的部分。我们常说法律规则是行为规则,“假定”是这一行为规则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与“处理”相分离。比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条法文中,按“三要素说”的理解,其“假定”部分是“假如两人是夫妻关系,并且财产是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处理”部分是“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事实上这里的两方面不能分开,否则“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是无的放矢的规范,它表达不了一个完整的意思。③将法律规则的要素与法律规则适用结合起来考察是传统“三要素说”的特点,但也由此派生出一个缺陷:将法律规范的要素与法律规范适用的逻辑本身混为一谈,这就势必造成对法律规范要素的认识错误。

在对传统的“规则三要素说”进行检讨和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主要观点:①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②认为法律规则是由“权利义务的规定”和“法律后果的归结”两要素构成;③认为法律规则应当由法定权利义务、表现法定权利义务的材料和法的归结三个要素构成;④认为法律规则应当由“假定前提”、“行为通例”、“行为反例”、“不利后果”四个要素组成;⑤认为法律规则应当由“假设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⑥认为法律规则应当由适用条件、行为标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这些观点都注意到了“行为模式”要素和“法律后果”要素,但未能认识到所谓的“行为模式”,往往就是法律规则本身。因为,所谓法律规则,就是法律上的“可以这样作为(或不作为)、不得这样作为(或不作为)和必须这样作为(或不作为)”。以行为界定规则模式的另一个缺陷,是未能把具有法律意义、能引起法律关系之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件涵括进来。因此,本章采用法学方法论上的规则“二要素说”来界定规则之要素,即法律事实要件和法律效果要件。

法律事实要件是对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违反或符合法律规则的具体行为或事件的概括,它是后果归结——设定法律效果要件的前提和条件。事实要件有时又称为条件假设,其具体内容应当由法律条文进行明文规定,这一点在讲究罪刑法定的刑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例如,在“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条文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和“情节严重的”两个内容,是处以相关刑罚的前提和条件。如果缺少这个事实要件,就不得进行后果归结,即对被告人定罪课刑。

法律事实要件的种类很多,在此列举几种较常见的分类:①按事实要件的数量,可分为单一要件假设和复合要件假设,前者是指只要具备一个要件就可以赋予法律效果,后者是指需要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要件方能赋予法律效果;②大前提要件假设和小前提要件假设,前者是指赋予特定法效果的事实前提作一般性、整体性的规定,后者是对赋予特定法效果的前提作具体的、进一步的规定;③确定性要件假设与非确定性要件假设,前者指要件假设是明确、具体规定的,后者指要件假设是不作明确、具体规定的,非确定性要件假设一般不以某种明确的事实判断而以价值判断或者模糊的事实判断为基础,法律规则中的事实要件必须是相对具体、确定的事实规定,如果某条法律规范缺乏事实要件或要件不确定,那么它只能是法律原则或法律标准。

在导读材料案例1中,X和管理员可能都有理由,但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如何理解“禁止抽烟和携狗入内”这个规定的事实要件,确切的是“和”这个概念,于此应当理解为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X会争辩规范的形式构造是:(r∧s)├q。即“禁止入内(q)”只适用于“抽烟(r)”且“携狗(∧s)”的情况,因此他可以进入大楼。管理员则主张公式:(r∨s)├q。认为只要具备“抽烟”或“携狗”的事实要件之一,就要求实现“禁止入内”的规范效果。

法律效果要件是指法律规则中针对事实要件所设定的否定式或肯定式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要件有时又称为后果归结,它表明了法律对特定行为和事件的态度、处理意见和措施。效果要件的作用有以下两个方面:①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它表明了法律的态度和立场,如果没有效果要件,法律规则与道德规范等一般社会规范就没有区别了。法律规则的效果要件具有强制性、国家性和程序性,就是它不同于道德评价、价值评判的地方。②从行为主体来看,人们可以借助于法律中的效果设定来预测、规划自己的行为后果,同时也可以据以评判和预测他人行为的后果。可以说,法律规则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规范作用,主要就是通过法律效果设定来实现的。

法律效果要件的设定方式可分为:积极肯定式、消极肯定式、积极否定式和消极否定式等四种后果归结。积极肯定式是指法律规则确认事实要件合法并予以奖励或授予派生的权益。消极肯定式是指法律规则承认某种行为“有效”,但不追加权益进行鼓励。积极否定式是指法律规则确认违法,并施加处罚或课以义务。消极否定式是指法律认定无效或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施加处罚或课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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