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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事主体遵循原则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从现行法规定中直接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我国《民法通则》将其表述为自愿原则。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所欲实现的目标,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二)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三)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可能被规范为民法的一般条款,但是它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正因为这一特点,使其成为授权性条款,即授予司法机关以自由裁量的权力。所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从现行法规定中直接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四)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学者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何谓平等?有两种平等观。一种是实质平等观,即讲求结果的平等。另一种是程序平等观,即讲求机会的平等,也称形式平等。民法的平等原则意指程序平等。但是,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

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人格独立;民事主体平等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平等原则在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学者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鉴于中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背离平等原则,靠隶属关系组织生产和供应,改革开放以来也曾发生过强迫对方服从自己意志,签订所谓霸王合同的现象,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平等原则有其重要意义。

(二)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自愿原则实质上是指意思自治,也就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既不受公权力的非法干涉,也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涉。我国《民法通则》将其表述为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人格独立的基本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基本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一方面,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自主决定各种事项。民事主体关于民事活动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能产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对于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自愿原则主要适用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具体而言,该原则表现为物权法的财产自由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继承法的遗嘱自由原则。其中,合同自由原则是自愿原则的核心。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法律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同时必须注意到,从来就没有绝对的自由,自愿原则是在强制性法律规范范围内的自愿。在民事行为领域,民事主体的意愿仍然要承受法律的限制,承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制约。所以,实现自愿原则,还必须同时适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是以一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公平首先是道德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利益均衡;民事主体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可以不问。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将此认定为有违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像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又普遍承认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必须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超出一定的界限,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内容,或者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规范,即权利的行使有违诚实信用的,就构成权利的滥用。

在我国,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首先是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与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必须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否则,就可能构成权利的滥用。

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是:主观方面,权利人有无权利滥用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一律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大多数国家民法上都有明文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以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相关的保护性公序,成为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判例学说上的讨论、研究的焦点。

良俗,即善良风俗,一般认为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基本的伦理要求。善良风俗以道德要求为核心。

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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