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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经济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我国《民法通则》是重要的经济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节 经济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是重要的经济法律。民事法律行为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基本的经济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自觉的表意行为。它不同于事实行为,后者仅在客观上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发生而在主观上并无产生该法律后果的意图。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后果的内心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当然,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但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仅有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还不够,还必须辅之以交付实物的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在行为的内容、形式以及行为人的资格上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因为,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在行为时必须能够正确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即行为人的外部意思表示与其内在意愿相一致。它包括两个要点:一是意思表示出于行为人的自愿,二是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相一致。只有意思表示真实,才能确保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符合其预期的目的。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不违反法律,是指行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所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行为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为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般有:(1)口头形式,即用口语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面谈、电话联系等;(2)书面形式,即用书面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3)视听资料形式,即用可再现的录音、录像和计算机软盘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4)推定形式,又称作为的默示形式,即通过作出某种有目的的、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其含义的积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5)沉默形式,又称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即通过语言和积极行为之外的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沉默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行为具备上述有效要件,就产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某些民事行为除了具备上述一般有效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别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三、无效的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须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多年司法实践经验,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具有可以撤销、变更的事由,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即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失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实施的、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且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即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及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有区别的。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成立之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该民事行为基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被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并追溯到行为开始起无效。另外,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财产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责任主次,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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