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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创设自然人的人格集中体现在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特定客观现象。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社会关系都会受法律调整,如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一般通过其他规范调整。而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及其他人身权关系等经由民法调整后,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是建立在主体、客体、行为等基础上,但决不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而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控制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表面上是人与物的关系,实质是人与人的关系,也就是物权人可以控制物,物权人之外的义务人均不得妨碍、干预物权人对物的控制。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缺少其中一种要件,民事法律关系就不成立。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我们这里所讲的构成要件,是指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共同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狭义指有中国国籍的市民,广义包括外国人、无国籍的人)、法人、国家、合伙、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社会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权义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国际交往及发行国债、国家赔偿关系中充当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创设自然人的人格集中体现在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中。

2.法人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团体,法人有自己的章程和管理机构,并拥有独立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3.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也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出现,因而可以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4.其他社会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及其他社会团体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四类。

1.物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的财产。根据物是否具有一定形态,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根据其是否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是否影响其经济价值,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法律是否允许其自由流通可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如黄金、毒品等在我国属于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品;根据其是否具有独特属性,能否被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根据其是否可进行实物分割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根据是否经一次使用就灭失分为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以及主、从物,原物与孳息等。

2.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一般来说,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它的表现形式有: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主要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具体权利和承担的特定义务。

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

民事权利依照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及综合性权利

以权利的内容和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及综合性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一般可以转让,不具有专属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一般不能转让,具有专属性。而综合性权利即包括了财产利益又包括了人身利益,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绝对权、相对权

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做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的就是债权。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为对人权。

(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分类。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等。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等。

(4)主权利、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不能独立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又称附属权。例如抵押权是以债权为主权利的一种从权利。

(5)既得权、期待权

以是否取得为标准,前者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后者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义务基础不同,可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一)民事法律事实

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都因为特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特定客观现象。不是任何客观现象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例如亲戚朋友之间的交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还例如寒来暑往、潮起潮落等自然现象都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因此都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是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从民法上看,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应不作为而作为均会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故“作为”与“不作为”都可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2)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又称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使继承人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物的灭失引起所有权关系的消灭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租房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形成出租人与了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某种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这种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

四、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到补偿。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等十种。某种行为在追究了民事责任后,如其还违反了行政法规、触犯了刑律就应当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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