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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称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采用的附带民事诉讼是狭义上的概念。这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犯罪行为”,是与刑事诉讼立案条件相适应的。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称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附带民事诉讼,专指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赔偿的民事诉讼。广义的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由被告的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犯罪的行为所引起的有关民事诉讼,范围超出了附带民事诉讼狭义概念的范围。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71条至375条规定,不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向被告人提出损害赔偿,而且被判无罪的人也可向民事当事人请求赔偿,还涉及被扣押物品的归还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采用的附带民事诉讼是狭义上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77条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是理解为“事实上构成犯罪的行为”,还是应理解为“被追究为构成犯罪的行为”,或是应理解为“被裁判为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一问题是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提起和继续进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事实上构成犯罪的行为”,那么,被害人只能等到被告人的行为被证实构成犯罪行为之后,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告人的行为一般要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才能最终证实是否构成犯罪。但这时已经无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了。同样地,如果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裁判为构成犯罪的行为”,那么,被害人就无法在法院裁判之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至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作出了有罪裁判时,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常常为时已晚。而且当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无罪裁判时,无论民事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则必须一概驳回,由被告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物质损失,就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不仅被害人诉讼请求难以得到保障,而且使民事当事人要受两种诉讼程序的拖累,这与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因此,这里的“犯罪行为”应理解为“被追究为犯罪的行为”,即“被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由被告人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就有权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先决条件的,只要刑事诉讼成立,由此派生的附带民事案件就应一并进行处理。这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犯罪行为”,是与刑事诉讼立案条件相适应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在刑事诉讼中,既然行为人已被确定为刑事被告人,那么他的行为当然就被司法机关“认为”是构成犯罪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至于这种行为究竟在“事实上”或在最后“裁判上”是否被确定为构成犯罪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立案后,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来加以解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一行为又使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那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就有权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等到被告人的行为最后被证实“事实上”构成犯罪,或被裁判为构成犯罪之后,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整个诉讼进程来看,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立案时“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认识,与刑事诉讼结案时所确定的结果是一致的。如在刑事诉讼中证实立案时的认识是错误的,即被告人被证实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就会被终结。在侦查阶段就要撤销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就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就要终止诉讼或宣告无罪。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却不应一律宣告终结,而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若因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或犯罪事件不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被确定为无罪,则应驳回民事原告人赔偿请求、裁决终结附带民事诉讼;若因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被确定为无罪,则对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起诉阶段,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主持调解予以解决,调解不成,通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时,应一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而且对于这一判决允许民事当事人上诉。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1.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一种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的依附性主要体现在:从实体法来看,它是一种由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从程序法来看,它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并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诉讼,无论是审判组织还是审理期限,均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同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民事侵权的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赔偿内容是由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它同时引起了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责任。正因为这两种法律责任根源于同一违法行为,因而有可能而且有必要在同一个诉讼过程,即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加以解决。

3.附带民事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民事赔偿,应当受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还具有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在实体上如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由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在程序上受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调整与约束,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范围的确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调解、执行等。

三、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

1.受理的范围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限于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害的赔偿范围。

2.审理的程序不同。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和审判的,因而在审理程序上从属于刑事诉讼法。如:(1)管辖。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从属于刑事诉讼的管辖。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归哪一级别、哪一地区、哪一类别法院管辖,有关附带民事案件就归哪管辖。(2)审判组织。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从属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3)审理期间、送达。《民事诉讼法》规定,因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要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为了不使附带民事诉讼拖延刑事诉讼的进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从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诉讼费用不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但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则无需交纳诉讼费用。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诉讼,所以,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交诉讼费用。刑事诉讼中由刑庭将附带民事案件转交民庭处理的,也无需缴付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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