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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勘验的概念和特点勘验,是指法官基于自己五官的作用直接感知人或物的物理上的状态,并以其认识结果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行为。作为勘验对象的人或物即称为勘验标的物,即我国证据法上所谓的物证。我国证据法领域规定了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乃指法院于勘验、检查后,为保存勘验、检查结果所制作的书面材料。

一、勘验的概念和特点

勘验,是指法官基于自己五官的作用直接感知人或物的物理上的状态,并以其认识结果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行为。

作为勘验对象的人或物即称为勘验标的物(又称勘验物),即我国证据法上所谓的物证。勘验物,通常不能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中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加以使用。只有把一系列的片段和情节串联起来,在逐一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性之后,才能最终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时,某一物品或痕迹是否能够作为证据,往往还需要其他的手段加以印证。如现场收集的指纹,要确认是某人到过现场的证据,还须有与该人的指纹作出同一性鉴定的鉴定结论;在犯罪嫌疑人家里搜查中缴获的赃物,也须附有搜查、扣押笔录和失主辨认,才能发挥其完整的证明作用。

我国证据法领域规定了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乃指法院于勘验、检查后,为保存勘验、检查结果所制作的书面材料。从本质上讲,其仅为勘验的替代品或保存手段,不具作为独立证据方法的要求。我国现有证据立法的物证也不具备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的属性,故我国现有的物证、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都应统一于勘验这一证据方法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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