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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拘传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由专门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采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办案人员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立即着手对其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致使执行时难以操作。

第二节 拘传的适用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或者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强制措施中强度较轻的一种。

拘传的功能比较单一,就在于保证专门机关对未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和审判,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使未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和审判,可以采用拘传或传唤,但拘传与传唤是不同的。作为强制措施之一的拘传具有强制力,如果被拘传人拒绝接受拘传,执行人员有权采用适当的强制手段;而传唤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主要靠被传唤人自觉接受,如果拒绝接受传唤不到案,就只得改用其他方法了。

二、拘传的对象和条件

拘传的对象是未经羁押(即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已被专门机关采用拘留或逮捕方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拘传就可直接运用提讯的方法实现对被告人的讯问或审判。未经羁押的被告人,既可以是没有对其采用任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是已经对其采用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拘传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由专门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采用。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通常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适用拘传。当然专门机关有权不经传唤直接拘传,例如,有拒绝传唤可能的;无法传唤的;情况比较紧急的等。

三、拘传适用的程序

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拘传时,由案件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区、县级以上专门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签发拘传证(人民法院用拘传票)。在拘传证上要记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依据、住所、案由、拘传的理由、应押送的处所及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执行拘传时,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被拘传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被拘传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市、县内进行。专门机关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专门机关,当地的专门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如果被拘传人抗拒拘传,执行拘传的人员可以使用适当的强制方法,强制其到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办案人员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立即着手对其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讯问结束后,如果不需要对被拘传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他强制措施,但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果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将其放回。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如果在12小时的讯问结束后,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再采取拘传措施进行讯问的,应间隔一定的时间另办法律手续。

四、拘传程序的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致使执行时难以操作。

对于这一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确定拘传的间隔时间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正确理解立法本意。法律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连续的不间断的拘传时间最长为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已满12小时,若需要再次对其适用措施时,中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但是,“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不是说不能反复使用拘传,刑诉法对于适用拘传次数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多次拘传犯罪嫌疑人,每次拘传持续的时间应当都不得超过12小时。第二,正确理解立法目的。应当看到,刑诉法对于适用拘传增加限制性条款,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司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限制和制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以拘传为名长时间连续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比较普遍。因而,确定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实属必要。建议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两次拘传的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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