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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领域的扩展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否将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其他WTO协定,这关系到各成员方在其他WTO协定下的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应与贸易救济措施分开。这是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主席的建议。原产地规则也能够用于实施特定商品的检验检疫。原产地规则在加工贸易转内销领域的应用主要存在于加工贸易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

(一)贸易救济领域

在WTO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谈判中,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对其他WTO协定的影响是谈判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即对协调原产地规则是否应该适用于贸易救济措施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仍存在争议。原产地规则不仅仅用来做贸易统计的工具,其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方面也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一国实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否将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其他WTO协定,这关系到各成员方在其他WTO协定下的利益。目前WTO成员在该问题上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应平行适用于所有相关的WTO协定。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持这种观点。这就意味着在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领域,各国通行同一套原产地判定标准,这可减轻各方政府的管理和实施负担。第二种观点认为,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应与贸易救济措施分开。这种观点以美国为代表。对于美国来说,如果将统一后的原产地规则也适用于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就不能灵活运用原产地规则来判定产品的原产国,也就不能随心所欲地针对欲实施进口限制的国家来开展反倾销调查了。第三种观点认为,能用时则用,有矛盾时则留待成员方自行决定是否适用。这是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主席的建议。[20]

(二)政府采购

世界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教育、国防、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健康和安全等,购买大量的货物、服务和工程,这在政府支出中占有很大份额(一般可达到该国GDP的10%—15%)。在世界经济出现总体低迷态势下,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一枝独秀,每年以7%至8%的速度增长,年采购量约4 500亿美元[21]。但各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工业的发展,利用WTO国民待遇的例外条款,在政府采购市场上对国内企业实行优惠措施和保护政策。政府采购市场有很大的歧视性和封闭性。为了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从而扩大国际贸易,促进贸易自由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多边协议的基础上经多轮谈判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GPA)。《政府采购协议》于1996年开始生效,它明确规定签署成员国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要平等对待该协议的其他成员方的投标者,从而为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政府采购市场蓬勃发展,原产地规则日益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原产地规则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选择依据。WTO原产地规则允许“国产货”的原产地标准高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各国可以自行制定更为严格的“国产货”标准。在政府采购中,各国强调购买以国货为主,一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国产货”原产地规则。美国1933年的“购买美国货法案”(Buy American Act)是第一个将原产地规则引入政府采购中的法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在采购所需货物时,只要美国货的价格不高于外国货的6%—12%就应优先购买美国货。法案规定“美国货”是在美国开采或生长的未经制造的物品、原料及供应品,或大部分采用美国开采、生长或制造的物品、原料或供应品制造而成的物品、原料或供应品。《美国联邦采购条例》(The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对“大部分”确定为50%以上,即所采用的在美国开采、生长或制造的零部件价值须占所有零部件价值成本的50%以上[22]。我国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也规定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原产地规则是对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进行判定的依据,只有符合原产地规则并取得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才有资格纳入有政府采购的范围。

其次,原产地规则是受惠国享受政府采购开放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也是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国际经贸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WTO《政府采购协议》约定,成员方在约定的开放领域内可允许其他成员方按国民待遇原则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且成员方因政府采购而从其他成员方进口的货物或服务实行的原产地规则应与正常贸易下进口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一致。该协议并非一揽子协议,而是一诸边协议。并非所有WTO成员国都是该协议的缔约国,即并非所有WTO成员国都能享受政府采购协议中的国民待遇与非歧视性待遇。因此判定一产品是否来源于《政府采购协议》另一成员国的“第二国货”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美国在这方面不仅对协议所指的“第二国货”规定了“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第二国货原产地标准”,而且还针对政府采购中的“第二国货”原产地的裁定制定了一套单独的程序规则。

(三)商品营销

产品的原产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升该产品的品牌形象。同样的产品,不同的原产地资质对它们的营销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两种质量和价格相似的玩具娃娃,一种标记的是孟加拉原产,另一种标记的是美国原产,那么消费者在作出消费选择时可能会倾向于美国原产的玩具。又如,某些国际名牌服装的主要原料是在中国采购,加工程序一般也是在中国。虽是同样的产品,若标记的是中国原产,其市场价格可能仅为标记法国原产的产品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少。因而,很多企业会尽量利用原产地规则使最终产品获得发达国家的原产资格,提升其产品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

(四)卫生检疫和濒危动植物保护

原产地规则也能够用于实施特定商品的检验检疫。当出现禽流感等动植物流行性传染病时,许多国家要求对来自疫区的进口动植物产品进行特定的商品检验检疫,并对其实施贸易限禁等相应的管制措施。此外,为保护濒临危机的动植物,当某些进出口产品与濒危动植物相关,则进出口国的主管部门会对涉及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产品类型、数量和原产地作出通关限制。

(五)加工贸易转内销

原产地规则在加工贸易转内销领域的应用主要存在于加工贸易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自2007年金融危机后,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的外部环境越发紧张。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都在上涨,人民币兑美元也在持续升值,原欧美国家的采购商因本国的经济刺激政策更多的转向国内采购并缩减了在境外的采购预算,多种因素迫使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始转向内销。在出口转内销过程中,原产地的判定问题也显现出来。原来的“三来一补”型加工产品,因不进入国内市场可作为保税货物对待,不需要判定原产地来核算关税。但这些产品若改变销售流向,销往国内市场,则转为一般进出口货物,必须判定原产地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征关税。因此,在加工贸易转内销中,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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