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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适用的程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拘传适用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拘传时,由案件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区、县级以上专门机关主管领导的批准,签发拘传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办案人员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立即着手对其进行讯问。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拘传适用的程序

(1)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拘传时,由案件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区、县级以上专门机关主管领导的批准,签发拘传证(人民法院用拘传票)。在拘传证上要记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依据、住所、案由、拘传的理由、应押送的处所及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2)执行拘传时,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被拘传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被拘传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市、县内进行。专门机关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专门机关,当地的专门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如果被拘传人抗拒拘传,执行拘传的人员可以使用适当的强制方法,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办案人员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立即着手对其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不需要对被拘传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他强制措施,但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果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将其放回。

(6)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7)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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