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司法赔偿

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司法赔偿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都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如果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司法赔偿

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都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如果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错误包括以下情形:(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5)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错误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