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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管理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著作权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和地方著作权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活动。于是法国最先成立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一节 著作权的管理

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是著作权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著作权行政管理的特征主要有:

1.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性质是行政行为

著作权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实施行政权的行为。

2.以著作权管理为内容

著作权管理主要涉及著作权实现方面的行政管理,如代表国家查处著作权的侵权案件。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

根据《著作权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和地方著作权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在我国,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2.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地方版权局的职能主要包括: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查处著作权违法行为;监督、指导本地区的著作权贸易活动;拟订地方性著作权法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

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与必要性

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活动。

2.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科技的发展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高科技扩充了权利的范围,权利的完整性受到加强,以及有了能控制作品的新的技术手段。但是另一方面信息传播手段的多样化给一些人带来更多的可乘之机,作者的利益蛋糕被更多的不劳而获者瓜分。作品一旦脱离作者,就面临着几乎时刻处于被侵权的状况,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的成本激增,单个作者不可能一一寻找使用者,使用者在很多情况下也无法确定作者,著作权人以一己之力,再也不可能对其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包括了解作品被使用情况、进行使用许可、获取报酬等。如果还是用传统的权利行使方式,势必会导致社会成本的无限加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疑降低了这种社会交易成本,尤其在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建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意义。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

1847年,法国的两名作曲家和一名作词家到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咖啡馆喝饮料,发现咖啡馆正在演奏他们创作的音乐。而他们事先没有许可过这家咖啡馆表演他们的作品,也没有获得过报酬。因此三人拒绝向咖啡馆付账,理由是既然咖啡馆靠他们的音乐作品招揽生意而没有向他们付费,他们也可以不付饮料费。于是咖啡馆向法院提起诉讼。1849年,法国法院判决这三名词曲作者胜诉。这件事使法国政府感到有必要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便于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也便于使用作品的人履行自己缴纳许可使用费的义务,并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于是法国最先成立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随后,世界各国也纷纷仿效法国成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国家版权局于1992年批准设立了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其会员主要是词、曲作者和部分音像制作者和创作团体。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播放背景音乐)、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包括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背景音乐制作、音像制品制作、网络下载等)。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成条件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根据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2)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3)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4)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也就是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如某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将其作品的财产权授权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如果该作品未经许可被他人盗版发行,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原告的身份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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