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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需要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障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的授予具有适度和合理性,知识产权法需要适当规范知识产权行为,对知识产权行使中的不正当行为加以规制,以维护知识产品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滥用了知识产权本身的合法垄断权,超出了公众利益所允许的范围,损害了公众利益,是对知识产权制度中利益平衡的破坏。因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实现利益平衡原则、维护知识产权制度中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需要。

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需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激励创作和创造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直接目标和最终目标之和谐融合,必须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建构深刻地体现了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为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精妙的平衡。只有在知识产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目标,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从知识产权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知识产权法在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的努力从来就没有停止过。(4)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兼顾了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自由接近信息的利益,最终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信息接近的有限的抑制,扩张了信息的总量,为更大程度的信息自由提供了保障。(5)知识产权法关于利益平衡理论最基本的主张是: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计应该着眼于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社会公众权利、相关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之间的关系。(6)知识产权限制了消费者获得与利用知识产品,限制了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接近,这可以视为为发明、创作等智力创造活动提供适当激励之所需。然而,这种限制的正当性必须以适度和合理为前提。为保障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的授予具有适度和合理性,知识产权法需要适当规范知识产权行为,对知识产权行使中的不正当行为加以规制,以维护知识产品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冯晓青教授指出,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之平衡是知识产权法涉及的利益平衡中最广泛和关键的内容。这种平衡体现在知识产权人方面就是,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时,以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知识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公众也应当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但是,权利的行使不能因此影响到公众对信息和知识的正常使用。就专利权的行使来举例说明,专利权人不得垄断技术,排斥他人对技术的正常接近和使用。(7)TRIPS协定第7条同样也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对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作出贡献。对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并应当以一种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的方式进行。”(8)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滥用了知识产权本身的合法垄断权,超出了公众利益所允许的范围,损害了公众利益,是对知识产权制度中利益平衡的破坏。因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实现利益平衡原则、维护知识产权制度中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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