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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实现知识产权法最终目标之需要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对于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法将失去重心和基础。表现在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上,是充分保障和确认知识产权人和合法专有权利。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其知识产权,势必超越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的权力界限,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于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

一、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实现知识产权法最终目标之需要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目的。法律制度的具体设置就和其功能和目的紧密相关。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知识产权的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

1.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

创造在社会进步中居于源泉和核心的地位。知识产权法以制度为杠杆,恰当地找到利益的支点,有效地激发了知识产权人的创作和创造热情。知识产权法最直接的作用就在于刺激创作和创造,因此,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知识产品的创作者等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没有对于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法将失去重心和基础。

知识产权法这一直接目标背后有着深层次的经济学考虑。波斯纳指出,如果生产商预见到其发明成本无法得到弥补,他一开始就不会从事发明。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播种。而且在一个没有专利的世界中,发明活动也会严重地偏向于可能被保密的发明,正像完全没有财产权会使生产者偏向于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一样。(1)

知识产权法试图创造一种激励知识创造的良性机制。这种良性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首先表现为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地位和专有权利。表现在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上,是充分保障和确认知识产权人和合法专有权利。(2)统观各国知识产权法则明显可见,各国法律的绝大部分条款都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的保护,包括对权利所有人的授权性规范和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禁止性规范。不仅各国国内法如此,大部分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现出相同的思路。例如,TRIPS全文共73个条款,涉及权利限制和例外的条款远远少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2.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

然而,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实现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提高。通过给予知识产权人在一定时期之内的垄断性权利,能够鼓励创作和创造,保障信息的利用和知识的传播,最终极大的丰富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美国联邦宪法中关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条款(即第1条第8款)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知识产权法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之间的关系。第1条第8款的具体规定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限内就他们各自的作品和发现享有专有权利’。”这一条款是美国国会制定版权和专利法律的宪法依据。这一条款明确表明,对作者和发明者的奖励仅仅是一种手段,宪法授权国会制定相关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即增进公共福利和公共利益。

3.知识产权法目标之实现有赖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如上所述,知识产权法同时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双重的目标,两者并行不悖。然而,从本质上讲,授予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一定的垄断权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正是为了体现和保障这一最终目的,知识产权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规定就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期限、范围等相关因素上的限制上,同样,也体现在对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上。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其知识产权,势必超越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的权力界限,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于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

高标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能提高科技创新者的热情,促使更多的发明创造的生产与应用,提高全球的科技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并最终改善普通民众的生活条件。但这种观点只在有限范围内相对正确。(3)知识产权制度只是给予科技创新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如纵容知识产权人的滥用行为,使权利人能够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得到过高额度的经济利益,这可能促使权利人采取进一步的趋利行为,这是经济杠杆的作用。但是,在跨国公司迅速发展并掌控世界高新技术的今天,创新者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得到的报酬只是利润中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的经济利益都被跨国公司所猎取,这样也就使过高标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科技创新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微小,并且使得知识产权法原定的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均不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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