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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B公司在收到仲裁庭的开庭通知后提出了管辖异议,并派代表参加了仲裁庭审理管辖异议的开庭活动。为查明事实,仲裁委将该证据提交某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1年1月,仲裁委最终认定其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作出了撤案决定。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仲裁委作出撤案决定无疑是有法律根据的。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学习目标

知识要点:

1.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3.掌握国际仲裁协议的内容及效力

4.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

5.了解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技能目标:

熟悉世界各主要国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及程序,选择并运用适当的仲裁程序解决相关的国际商事纠纷。

导读案例

案情介绍:

2010年国内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纺织品,B公司收货后未按期支付货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告了可能损失,并委托其进行海外追讨。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追讨发现,A公司与B公司存在贸易纠纷。由于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A公司于2011年1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

B公司在收到仲裁庭的开庭通知后提出了管辖异议,并派代表参加了仲裁庭审理管辖异议的开庭活动。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向仲裁庭提供的贸易合同与A公司提供的合同为不同版本:该版本显示,仲裁条款中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字样被划去,而在原位置手写了“美国仲裁协会”字样。此外,卖方签字栏内增加了一个A公司授权代表的签字,并注明了时间,该时间晚于A公司提供的合同的签署时间。B公司据此主张双方已对合同进行了更改,重新选择美国仲裁协会为仲裁机构,仲裁委对争议没有管辖权;而A公司则坚决主张从未同意选择美国仲裁协会为仲裁机构,B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的签字不实,仲裁委对案件有管辖权。

为查明事实,仲裁委将该证据提交某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确认B公司提供的合同签字栏中增加的A公司授权代表的签字与原签字为同一人所写。2011年1月,仲裁委最终认定其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作出了撤案决定。

案情分析: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不同。仲裁是当事人自愿将诉争事由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也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因此,是否选择仲裁,由谁来进行仲裁都必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我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都对仲裁管辖权问题有明确规定: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以及谁享有仲裁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为证明当事人之间曾就仲裁作出约定,各仲裁机构一般都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通过合同仲裁条款的方式对仲裁事项作出约定,但A公司和B公司出具了两份不同的合同,其仲裁条款的约定截然不同。既然两个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截然不同规定,该适用哪个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呢?这就要看哪份合同的约定是有效的。

A公司出具的合同约定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而B公司出示的合同显示仲裁机构已改为美国仲裁协会;笔迹鉴定结果显示,修改后的版本上是A公司授权代表的签字。B公司将经修改的合同文本提交A公司签字确认应被认为是要求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变更,而A公司在修改后的文本上签字应被认为是对合同变更的确认。因此,应该说买卖双方就变更合同达成了一致。那么,对合同文本的上述变更,其效力又如何呢?

所谓合同的变更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是对合同内容的局部修改和调整,它是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原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如合同已变更,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履行。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仅就仲裁条款进行了修改,应被认为是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对仲裁条款进行的变更,因而应适用变更后的仲裁条款,即当事人最终选择了美国仲裁协会作为仲裁机构,而不是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作出撤案决定无疑是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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