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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主要是抓好“两基”实施和巩固提高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建立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机制,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教育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实施。

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发《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规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为有效实行教育督导制度,1994年,国家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由总督学、副总督学及国家督学组成、总督学由国务院任命,主持国家教育督导团工作。副总督学协助总督学工作。1999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是: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检查和验收。根据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对其他教育工作,对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同时规定,国家教育督导团及督导团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有关文件;组织国家督学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与评估工作。当前主要是抓好“两基”实施和巩固提高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建立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机制,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两基”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工作制度和指导文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设教育督导机构,其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还规定了督导机构或督学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进行督导时所应具有的职权: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督导机构完成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社会公布。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出现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及打击、报复督学的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督学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的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现代教育评估是以科学的实证调查和分析方法为基础的,它的评价结果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因而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具有重要的科学指导意义,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提高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目前主要评估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鉴定以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设置标准、教育质量标准为依据。鉴定结论分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三种。鉴定合格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发给合格证书并予公布。鉴定暂缓通过的学校需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并需要重新接受鉴定。经鉴定不合格的学校,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评估结束后应作出结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责令限期整顿。对办学成绩突出者应给予表彰。

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一般在国家和省(部)两级进行。根据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国教育评估的领导和实施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教育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按不同学校类别的管理权限,制定教育评估的基本准则、评估方案即评估内容、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及实施细则等;指导、协调、检查、评估工作及组织各种评估试点;审核评估结论;收集、整理和分析教育评估信息,并负责提供给教育管理决策部门;推动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等。[7]

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参与社会评估,这是加强学校与社会联系、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经批准设立的专业性行业组织和机构,可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适当类别的教育评估。各学校还可以进行自我评估,这是加强学校管理和学校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评估工作的基础。[8]

案例

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能否保证[9]

外地女孩李洁向北京宏志中学提出入读申请遭到拒绝,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8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洁的诉讼请求。

李洁今年12岁,是由李先生代养的弃婴,没有正式户籍,随李先生来京。李先生请求北京市教委解决李洁入读北京××中学的问题。市教委答复李洁不具备入读资格;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市教委答复。李洁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教委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市教委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市教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外,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李洁不符合××中学的入学条件。在有关教育行政机关的安排下,李洁已被安排到北京某附属中学就读,其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

据了解,北京××中学是北京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大对家庭贫困、品学兼优学生的支持力度而筹建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市财政和社会各界捐助。现阶段,其生源主要是面向全市招收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初、高中学生。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入读宏志中学的小学毕业生须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必须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家庭经济状况贫困;品学兼优,曾获“十佳少年”等荣誉称号或任少先队中队委、班委以上学生干部。这些限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另据了解,对外地来京打工人员子女在京读书的问题,市教委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地打工人员的子女可以到就近的学校借读,而且学校不得超出标准收取高额学费。

(文章中所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贯彻《义务教育法》、保证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学校、家长、学龄儿童的共同职责。《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李洁属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规定外地打工人员的子女可以到就近的学校借读,而且学校不得超出标准收取高额学费。这一规定是符合《义务教育法》的,保证了李洁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北京市委、市政府也有权力为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置学校,帮助他们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依法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

本章小结

教育制度改革在当前教育改革中处于重要位置,尤其是在法律保障下的教育制度改革与创新,在法制社会中更具时代意义和社会功效。教育制度是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教育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等构成了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其中,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的基础。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现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在义务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及社会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其他各种教育制度也是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思考题

1.简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内容。

2.简答目前我国教育评估制度的类型。

3.结合实际论述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国家、学校、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应履行的义务。

4.试述我国职业教育的学制,并分析其现实意义。

【注释】

[1]郑良信著.教育法学通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第271页

[2]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组织编写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导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52页

[3]郑良信著.教育法学通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第395页

[4]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组织编写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导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58页

[5]郑良信著.教育法学通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第398页

[6]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M〕.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95.第64页

[7]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组织编写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导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69页

[8]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组织编写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导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70页

[9]强刚华.外地生不得入读宏志中学〔OL〕.中国法院网,200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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