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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和学校教育制度关系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管理规则。社会主义的教育制度应该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教育需要,从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教育制度的创新是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实践得以深化的重要条件。教育制度作为教育系统的规范,是针对所有教育主体而言的。例如,学校的考试制度规定,任何学生和教师在考试过程中不能有舞弊行为。

一、教育制度的含义

(一)教育制度的定义

汉语中,“制度”一词有两种意思:一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等;二是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等。英语中,表示“制度”的词有两个:一个是“system”,另一个是“institution”。“system”有“系统”、“体系”、“制度”、“体制”等含义,“institution”有“建立”、“制定”、“设立”、“制度”、“惯例”、“风俗”以及“公共机构”等含义。因此,无论是从汉语还是从英语来看,“制度”一词都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或组织的系统,二是机构或组织系统运行的规则。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机构或组织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系统,就是因为它具有一套明确的、具有约束力的运行和协调机制。这套规则为系统的每个要素所理解和遵守。反过来说,一定的制度或规则总是以一定的机构或组织系统为对象,起到制约和协调机构或组织之间及其内部的各种关系的作用。不存在没有规则的机构或组织,就像不存在没有实施对象的规则一样。

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管理规则。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一整套规则,如各种各样的教育法律、规则、条例等。但是,在教育学里,人们通常把教育机构与组织的管理规则当作教育管理问题来专门加以论述,所以教育制度这个主题论述的重点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

(二)教育制度的特征

1.客观性

教育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东西,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定时代的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的。教育制度的制定虽然反映着人们的一些主观愿望和特殊的价值需求,但是,人们并不是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制定或废止教育制度,某种教育制度的制定或废止,有它的客观基础,是有规律可循的。这个客观基础和规律性主要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例如,近代以来普及义务教育的提出,虽然与个别机构或个别人的提倡有关,在不同国家提出的时间和普及的年限也有所不同,但归根结底反映了现代大机器生产对劳动者文化素质的要求,反映了大工业时代初期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由分离走向结合的趋势。这些都是客观的,是不以个别人意志为转移的。

2.规范性

任何教育制度都是其制定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的,是有其一定的规范性的。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为入学条件(即受教育权的限定)、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的确定以及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方法的选择等方面。在阶级社会中,教育制度的规范性主要表现为其阶级性,即教育制度总是体现着某一阶级的价值取向,总是为某一阶级的利益服务。社会主义的教育制度应该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教育需要,从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

3.历史性

教育制度既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又要满足其制定者的需要,体现一定的规范性。而客观性和规范性的具体内容又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就会有不同的教育制度,就需要建立不同的教育制度。教育制度是随着时代和文化背景的变化而不断创新的。教育制度的创新是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实践得以深化的重要条件。

4.强制性

教育制度作为教育系统的规范,是针对所有教育主体而言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独立于个体之外,对个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只要是制度,在没有被废除之前,都不管个体的好恶,无条件地要求个体遵守,违反制度就要受到不同形式的惩罚。例如,学校的考试制度规定,任何学生和教师在考试过程中不能有舞弊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就要给予适当的处分。考试制度对于学生和教师都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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