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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到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政复议活动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以独立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其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10.3.3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到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政复议活动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特征主要有:

1.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完全按照自己的立场提出自己的主张。

2.第三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将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导致第三人既得或应得权利的丧失、增加或减少,或使第三人承担某些义务。

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时间有明确要求。只有在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开始且审理尚未结束之前,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中来。

4.第三人须经一定程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中来。具体包括两种程序:一是第三人主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后,第三人拒绝参加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尊重其选择,不得强迫其参加。

第三人以独立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其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实践中,第三人通常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中: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与被侵害人互为第三人,即只要某一方提出行政复议,另一方就是第三人;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互为第三人,即只要一部分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那么它们就可以成为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的第三人;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件中的民事纠纷第三人互为第三人,即只要一方第三人不服该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对同一事件做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互为第三人,即只要行政相对人以某一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那么另一行政机关就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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