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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这类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只能由法定的较高层次的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此类行为又称为“行政立法之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此类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极为广泛,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5.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做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但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做的划分,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行政法规即国务院以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名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只能由法定的较高层次的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2.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此类行为又称为“行政立法之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此类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极为广泛,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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