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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传统的行政法学,把行政活动的整个过程划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而抽象行政行为又被等同于行政立法。其实,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属于行政行为,而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立法活动,则属立法行为。正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当然受行政法调整;而行政立法是立法行为,不受行政法调整,而受立法法调整。

5.1.3 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

中国传统的行政法学,把行政活动的整个过程划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而抽象行政行为又被等同于行政立法。其实,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行为。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性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性的地方性法规。行政立法与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它们有部分内容是重合的。那就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既是行政立法,也是抽象行政行为。

但从总体上说,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完全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和制度。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与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不同的。前者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后者除个别具有制定法规权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外,均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行为性质不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属于行政行为,而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立法活动,则属立法行为。

3.调整法律不同。正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当然受行政法调整;而行政立法是立法行为,不受行政法调整,而受立法法调整。立法法属于宪法范畴,不属行政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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