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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中的“漏斗现象”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次,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不相符合甚至相抵触的现象屡见不鲜。最后,非法源性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程序极为随意,常常不是以法律、法规为行为之依据,而是从地方主义出发,甚至服从于少数人的利益;在制定程序上,程序性规则常常为领导的意志所代替。

近些年来,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国务院和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近些年出台的频率相当高。重要的是行政立法的质量较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我国行政立法的总体水平,特别是地方政府规章的质量还不很高,在非法源性抽象行政行为领域表现得较为严重。其根源如下:首先,由于不像法源性抽象行政行为那样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某些社会团体都可以制定非法源性抽象行政行为。其次,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不相符合甚至相抵触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部门和地方正是利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会和方法曲解行政法规和上级政策,从而使这些法规和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以“合法”的形式被扭曲。最后,非法源性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程序极为随意,常常不是以法律、法规为行为之依据,而是从地方主义出发,甚至服从于少数人的利益;在制定程序上,程序性规则常常为领导的意志所代替。非法源性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在现实中所表现出的问题具有同质性,即两者都偏离了宪法和法律所要求的立场,只不过前者走得更远,问题表现得更加露骨和严重罢了。此两方面的问题相叠加,最终便形成了中国公共政策领域典型的“漏斗现象”,即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种种价值,通过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细化过程,最终实现的仅仅是“漏”下来的一部分,有时甚至是很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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