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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的不同,行政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行政行为的类型根据标准的不同,行政行为可作如下分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羁束行政行为,法院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对其合理性不进行审查;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只有在此行为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予以受理。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中对行政机关及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类型

根据标准的不同,行政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行政立法行为,指有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种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项行政职权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拘束程度的不同而作的区分。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为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行政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依法而为的行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为条件、范围、程序留有一定的幅度和选择的余地,或只作一原则性规定,行政主体可在这一原则、幅度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裁量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羁束行政行为,法院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对其合理性不进行审查;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只有在此行为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予以受理。

3.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的对象以及该对象所处的法律地位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中对行政机关及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前者如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指示、制定内部规则等,后者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奖惩监察等。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外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执行公务的管理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而作的分类。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当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采用的形式和程序没有特别要求时,这类行为属于非要式行政行为。对于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该行为时,如未能满足法律、法规对行为形式的特别要求,就会因形式违法而被宣布无效,而对于非要式行政行为,通常不能以其形式不符合要求而宣布无效。

5.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这是依据行政行为是否需要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或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为标准而作的分类。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不需要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税务部门收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经相对人的申请和要求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交警部门颁发车辆行驶证等。

以上分类是对行政行为的几种最主要分类。除此,行政行为还可以分为可诉的行政行为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主行政行为与从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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