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被告的确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原告的妥当做法,应当是将所有涉案的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至于各家医疗机构到底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等到法院审理时,自然会见分晓。此外,当存在多家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时,原告还可借此选择管辖法院。

二、有明确的被告

在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当患者作为原告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被告应当是与患者发生医患法律关系的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被告的确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发生患者到多家医院反复就诊的情况。对于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在理论上存在多种因素,既包括患者原发疾病的因素,又有多家就诊医院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医疗因素。有的案件中损害后果的产生还与药品质量有关。但是,损害的发生到底与哪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有关,必须经法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当发生医疗损害后,患者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面临着被告的选择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上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会主动追诉未被选择的医疗机构。

患者的选择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医疗机构作为被告,而放弃对其他医疗机构的请求权。

第二,将所有的医疗机构作为连带被告起诉。

对于第一种选择,原告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患者所选择的医疗机构,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表明不存在医疗过错,或其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患者将承受败诉的不利后果。诉讼的实际周期较长,即使此时原告依然享有对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如果因先期的自动放弃而未主张,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患者的合法权利将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原告将因选择不利而承受所有不利的后果。

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原告的妥当做法,应当是将所有涉案的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至于各家医疗机构到底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等到法院审理时,自然会见分晓。而且,基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原告以多家医疗机构为被告后,将承担最小的举证责任。所有关于医疗行为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否则,患者必须证明没有被起诉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诊疗过错及该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当存在多家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时,原告还可借此选择管辖法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