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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作为被告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电信企业作为被告应诉案件流程见图6-2。图6-2 应诉案件流程电信企业作为被告,主要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等等,在应诉的时候,主要是抗辩理由的选择。

第二节 电信企业作为被告

应诉案件流程见图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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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 应诉案件流程

电信企业作为被告,主要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等等,在应诉的时候,主要是抗辩理由的选择。但是不同性质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抗辩理由,本节主要阐述电信企业在面对被诉专利权侵权纠纷时,如何选择有利于己方的抗辩理由。

一、收到传票后的审查工作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

(3)本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4)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5)对被告实际存在侵权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初步的判断;

(6)被告侵权的证据情况及数量,并结合证据对原告专利的稳定性作初步分析;

(7)被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8)在综合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收集相关证据,考虑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便在诉讼中申请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二、可以选择作为抗辩理由的几个方面

(一)以原告滥用保护期限抗辩

(1)原告未按时交纳专利年费,专利处于“被视为放弃状态”;

(2)原告专利已被中国专利局撤销;

(3)原告专利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4)原告专利不符合专利性条件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且被告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

(二)以被告不侵权进行抗辩

(1)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专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

(2)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对应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有本质区别;

(3)属于个人(不包括单位)非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行为。

(三)以该行为不视为侵权进行抗辩

(1)专利权用尽;

(2)先用权;

(3)临时过境;

(4)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

(四)以原告专利为已有技术抗辩

(1)仅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的情况;

(2)证明该已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专利为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

(五)以合同抗辩

(1)以被告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为由进行侵权抗辩,该抗辩不属于对抗侵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2)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诉侵权,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可以合同抗辩,主张由转让方先承担侵权责任,而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六)以诉讼时效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代理律师可以提出专利权人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七)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

(1)原告销量减少计算不正确;

(2)被告所获的利润计算不正确;

(3)损失的计算方式不正确;

(4)原告所依据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用不合理。

除以上抗辩理由的选择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2)区分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与共同发明人;

(3)以合同约定情况下的权利归属于依实际合作形成的权利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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