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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应对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上述这类关于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遇到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法律特殊的规定,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 电信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应对

一、侵权保护的几种途径

电信企业在他人侵犯己方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时候,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举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举报信;②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④授权委托书;⑤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⑥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二)公安局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公安局经侦大队受理以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举报:

(1)商标侵权案件:超过3万元,驰名商标不受限制;

(2)专利侵权案件、商业秘密案件:超过50万元;

(3)版权侵权案件。

(三)海关查处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来讲,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海关保护哪些知识产权?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边境解释:),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地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而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四)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难点是赔偿额的举证,一般要求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

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特殊举证责任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行为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初看起来,这些法律条文似乎都是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仔细推敲,这些规定都应属于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专为知识产权诉讼中某种举证不能时,当事人应当负担一定民事责任而作的特殊规定。对上述这类关于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遇到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法律特殊的规定,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一)专利侵权中涉及新产品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这个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好证据公开质证与保护被告商业秘密的关系上。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这类专利侵权案件是要由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是被告的法定举证义务,应当严格执行。专利法如此规定,是由于是否使用某种方法专利的证据很难提供,原告只要能证明被告生产的新产品与专利产品一样,举证责任就发生倒置,由被告证明其生产产品的方法不同于原告的方法专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让原告接触被告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以致出现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使得证据质证与保护被告商业秘密的关系失衡了,专利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因此落空。

(二)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举证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出版、制作、出租等行为人对自己所经营的业务应当负有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比一般人更强的注意义务,应当保证经营中所涉及的复制品等的合法授权或者来源合法。如果在经营中出现了侵权行为、侵权复制品,他们应当对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如涉及的复制品有合法授权、合法来源等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推定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原始的侵权复制品并不是最初来源于这些行为人,他们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对遏制市场中涉及出版、制作等中间环节的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的举证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的法源,同样来自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诉讼的应对技巧

(一)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一般说来,律师(两名)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二)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

(三)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或对足以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调查手段穷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通常分为三类:①保全被控侵权产品;②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③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五)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质检部门、文化执法大队、专利局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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