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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各类展会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具有专利性,无论是专利、商标或是版权,经法定程序获得后,即受法律保护。展品侵权意味着会展信息交流的信息源出现信息真实性问题,造成会展交流的重大障碍。展览过程中,展览产品假冒、仿冒知名产品而导致展品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展会的诸多知识产权纠纷中,展品侵权占了绝大部分。

在各类展会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具有专利性,无论是专利、商标或是版权,经法定程序获得后,即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生产、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和具有相同商标的产品,否则构成侵权,具体形式如下:

1.克隆展会的侵权。即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以“广告四新展”为例,1993年中国国际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经过近一年的国内外市场调研和精心策划,于1994年在北京成功举办首届展会,到2001年为止,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有近40个类似标识的展会,侵权行为可用“泛滥”二字形容。但许多会展的名称缺乏显著性特征而无法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如“上海汽车展”这一会展名称是同类活动公用的名称,以致于无法形成注册商标。

2.假冒知名展会的名义招展。基于展览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一些小型的会展企业假冒知名会展品牌招展,对知名展会造成很大影响。

3.展品侵权。展品侵权意味着会展信息交流的信息源出现信息真实性问题,造成会展交流的重大障碍。展览过程中,展览产品假冒、仿冒知名产品而导致展品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展会的诸多知识产权纠纷中,展品侵权占了绝大部分。

4.国内展览会上使用盗版软件的侵权。展会的演示技术发展很快,国内很多参展企业在演示产品时使用盗版软件,也有的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件或参展商销售盗版光盘,这些侵权行为有损企业的形象。

5.展会标志权。会展标识是指会展本身任何带有被设计成文字或图形的视觉展示,以用来传递信息或吸引注意力,综合解决信息传递、识别、辨别和形象传递等功能的整体解决方案(如:会徽、LOGO、吉祥物、纪念品、会标、会展指示牌等)。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第2条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要获得保护首先要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其次是组成该特殊标志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有损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尊严或形象,不得有害于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也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

6.对于展台设计侵权。展台设计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设计图纸的一种,设计人有著作权。一些参展企业为节省成本,往往直接抄袭他人的展台设计方案,或者在抄袭后进行简单的改动。另外,也会购买广告服务公司的设计直接出售。

7.新型展具被仿制。主要是指展览所使用的工具被侵权,从本质看,这种侵权只是一种与会展业有着间接关系的制造业方面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8.展会网页的知识产权侵权。网页侵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完全复制他人网页,并且使用与原网站及其相似的域名,其主要目的就是迷惑网络用户让其以为该网站就是被模仿的网站,并与其发生交易行为从而盗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如钓鱼网站。二是模仿他人网页的整体外观,但把网站名称、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改成自己的,模仿程度高足以产生混淆。其主要目的是借助知名网站或企业的名牌效应,我们不妨也称它为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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