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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会展法》,对于会展业的发展进行约束和调整的法律规范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中,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主。《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6条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会展法》,对于会展业的发展进行约束和调整的法律规范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中,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主。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层级低、效力弱、权威性不够,对于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人的约束力不足,针对品牌展会或展品的重复侵权和大规模侵权屡禁不止。而纵观世界会展强国,在法律中对展会知识产权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我国会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1.展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展会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来看,就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具体执行中如果协调不好非常容易造成互相扯皮的现象。还有一个是会展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问题,展会的主管部门很多,商务部、科技部文化部门,可以说展会活动的主管部门也是五花八门。而主管部门本身也不具备执法权力。

2.对于展览会名称仍然没有保护的规定。对于展会组展商来讲,特别是一些品牌会展项目的所有者,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作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光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还不够,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

3.没有对会展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作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应当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自我管理、协调职能,如果全由政府部门进行市场监管,那将是一个不可承受的巨大行政成本。比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6条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那么在一些展会比较集中的城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足够的行政资源来调配?

4.展会投诉机构设立条件不确定、法律定位模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6条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据此,如果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成立投诉机构;若展会时间在三天以内,则根本不须设立投诉机构。

对于展会投诉机构的定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7条规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1)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2)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3)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那么展会投诉机构是否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所做出的接受投诉和处理是否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投诉机构的关系是否适用于行政法上的关系?

5.缺乏正面引导机制。政府职能部门除了加强管理外,还要多进行引导,大力扶植在知识产权上做得规范的会展去做大做强。通过市场机制奖励好项目,淘汰弱项目。

6.法律保障位阶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是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位阶过低,不利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也缺乏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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