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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诉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案

时间:2022-08-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华为木秀于林,思科危机深伏华为始终被业内认为是知识产权建设方面走在前列的国内企业。思科同时于2003年3月26日要求法庭判决下令禁售华为产品。思科起诉的第二天,华为随即作出回应并声明自己一贯重视并尊重知识产权。

【3-1】思科诉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案

思科系统公司(以下简称“思科”)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一案一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不仅因为两家公司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使案情的结果可能对整个IT行业产生巨大变革,也因为本案中“私有协议”的存在是否合理,让各界重新审视行业垄断和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时隔多年,思科与华为专利侵权案的结果如何似乎不再那么重要,谁是谁非也无法证明求实,但是从该案引发的应诉过程中谨慎处理与媒体的关系、选择适当时机签订和解协议以及变诉讼危机为发展契机的策略,仍值得国内企业反思。

(一)案件涉及三方,诉讼关系交错复杂

思科1984年成立于美国,是一家互联网设备供应商,提供网络硬件产品、互联网操作系统(IOS)软件、网络设计和实施等专业技术支持。其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圣何塞,马萨诸塞州的切姆斯福德(Chelmsford)和北卡罗来纳州研究三角园(Research Triangle Park)分部负责思科公司部分重要的业务运作。华为1988年成立,总部位于中国深圳,从事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其产品和解决方案涵盖移动、核心网、网络、电信增值业务和终端等领域。2002年,华为开始向海外大规模扩张,不仅一举打入美国市场,而且其高端路由器Quidway(R)Net Engine和交换机等数据通信产品还进入了德国、俄罗斯、韩国等40多个国家的各个行业,成为世界高端路由器的主要供应商。截至2002年年底,华为已经成为全球除思科之外惟一能提供从低端到高端的全系列路由器和交换机解决方案的公司,而且其产品售价平均低于思科同类产品20%。根据其2002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华为在我国路由器市场的份额达到了25.4%,仅次于思科的51.8%;其中在中低端市场上华为的份额更是达到35.1%,而思科则为46.4%。路由器和交换机都是华为和思科在网络业务上的主打产品,因此两家公司的竞争异常激烈,有业界分析人士认为华为带给思科的是全球性的威胁。

3Com公司是一家美国设备提供商,提供安全产品、集成语音设备和针对各种规模企业的数据网络解决方案。2003年,华为和3Com成立了合资公司——华为3Com,其总部设在杭州,并在我国香港设有分公司,业务范围为数据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2007年,合资公司改名为H3C。

(二)华为木秀于林,思科危机深伏

华为始终被业内认为是知识产权建设方面走在前列的国内企业。截至2002年8月,华为已拥有各种专利1762项,其中在3G领域申请专利455项。2002年,华为的产品进军德国、西班牙、巴西、泰国、新加坡等40多个国家,实现销售额超过5亿美元,其国际市场地位和品牌知名度也得到了明显提升,是“走出去”企业中的佼佼者。在2002年的美国通信设备大展上,华为推出针对企业级客户的“Quidway”系列路由器产品,而该市场却恰恰是思科最大的收入来源。华为产品的报价仅仅是思科同类产品的一半,这或许是思科“不得不”向华为宣战的导火索。思科希望借助诉讼手段限制华为在北美市场的扩张,并以此警戒那些跟随者,从而保持自己在全球电信设备行业的垄断地位。自此,思科的首场诉讼一触即发。

(三)思科咄咄逼人,华为冷静应对

思科不甘心既得经济利益的流失,决心借助知识产权这一工具将华为赶出北美市场。美国当地时间2003年1月23日,思科宣布已经向位于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华为及其在美国的2家子公司——Huawei America,Inc.和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非法盗用思科的知识产权。诉状涉及的指控多达8项,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项内容。起诉主要集中在华为及子公司抄袭思科IOS源代码、技术文档、“命令行接口”、侵犯思科在路由协议方面至少5项专利。思科同时于2003年3月26日要求法庭判决下令禁售华为产品。2003年6月7日,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判令华为停止使用有争议的代码,但认为思科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华为抄袭。法庭同时判决华为停止使用有争议的路由器软件源代码、操作界面及在线帮助文件等。

思科起诉的第二天,华为随即作出回应并声明自己一贯重视并尊重知识产权。但华为同时似乎选择谨慎的态度,于2003年2月7日宣布停止诉讼中部分被指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由于华为主动撤下市场上的产品,许多客户以为是心虚之举,纷纷暂停了与其合作的项目,这给华为进军北美市场的计划造成巨大阻碍。

(四)质疑私有协议,合资3Com公司搞垄断为策略进行反击

在进行果断决策之后,华为联系美国以Heller Ehrman为主的两家律师事务所,并在他们的建议下,以攻击思科利用“私有协议”“私有协议”本质上是厂商内部发展所采用的标准,除非授权,其他厂商一般无权使用该协议。“私有协议”也称“非标准协议”,就是未经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采纳或批准,为某个企业自己制订,不公开协议实现细节,只在企业自己生产的设备之间使用的协议。私有协议具有封闭性、垄断性、排他性等特点。如果网络上大量存在“私有(非标准)协议”,现行网络或用户一旦使用,后进入的厂家设备只有跟着使用这种非标准协议,才能够互联互通,否则,根本不可能进入现行网络,这样使用非标准协议的厂家就实现了垄断市场的愿望。目前私有协议已经成为互联网中大量存在的事实标准。“私有协议”本质的讨论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在2003年3月17日的第一次听证会上,华为正式向法庭提交18页初步答辩词,逐条否定思科的指控,并提出3项反诉。其中一条就是“私有协议”具有垄断性质,具有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嫌疑。同时,华为内部积极筹措计划开辟第二战场,准备在国内和美国反诉思科不正当竞争。

华为与美国3Com公司“联吴抗曹”的行动可以说是全案的转折点。2003年3月20日,也就是在进行第二次答辩前,华为与3Com宣布,双方将组建合资公司——华为3Com公司。这家合资公司共同经营数据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在第二次答辩时,3Com的CEO出庭作证,表示华为的技术和实力值得信赖,并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3Com为其信誉和能力作担保,无疑增加了华为取胜的筹码,双方经过这次合资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

(五)双方促成和解,再续伙伴关系

2003年10月1日,双方律师结束对源代码的比对,两公司达成初步协议,同意在独立专家完成审核的过程中中止诉讼,暂停6个月。2004年7月28日,华为、思科和3Com分别向法院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法院据此签发裁决,终止诉讼,全部解决该争议案件。各方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都由各方自行承担。各方终止诉讼的协议内容均属保密,各方不得披露。同一时刻,思科也宣布对华为及其子公司的法律诉讼已经完成,华为已经同意修改命令界面、用户手册、帮助界面和部分源代码。最终,两公司之间历时一年半的知识产权官司终于画上一个终结符号。

该案中,华为面对跨国巨头的强势打压,其总体表现还是非常出色的,比如在遭遇起诉时没有惊慌,冷静分析形势并研究受理法院以往判案的模式,缜密思考应诉对策;面对国内外媒体的咄咄逼人也表现得不卑不亢,冷静沉稳。华为一方面向公众表明自己的立场,坚定表示自己没有侵权;另一方面谨慎撤回美国市场上的产品,集中精力应付诉讼。华为种种动作显示了这一准备走向国际化的企业的危机管理水平。从本案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给企业、行业、政府以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启示。

1.谨慎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2.借助诉讼进入国际知名企业的行列

3.选择时机签订和解协议

4.争取各方力量保障应诉

5.企业在知识产权滥用下运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舆论和法律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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