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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展知识产权立法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和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虽然提供了一些法律规范,但不足以制止侵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3条规定,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5条规定,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配合。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立法概况

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会展知识产权的一般性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等。国际法上的知识产权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虽然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内容丰富,但是,如果想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去解决会展业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则不具有针对性。我国没有专门的保护会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但在我国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保护性的制度规范(参见表7-1)。200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2009年,国家又制定了《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围绕战略纲要提出的九大战略举措,明确了240条具体措施。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表7-1)

(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家和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虽然提供了一些法律规范,但不足以制止侵权。四部委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展览和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起到一定作用,该办法有以下内容:

1.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3条规定,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5条规定,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配合。

2.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6条规定,为了加强会展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展会时间3日以上含3日的,或会展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3.规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程序。为了便利权益人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明确了投诉应该提交的材料以及投诉的接受和受理,还规定了当事人的答辩权利以及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4.根据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3章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地方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对侵权投诉不予受理的条件;三是明确了地方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和处理职能。

5.展会结束时,相关行政执法的衔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33条规定,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严格法律责任,增加对侵权人的处罚和震慑。

(三)现有立法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性

1.对会标的保护。有一些展览会的会标是按照商标的概念进行注册登记的。这时一旦有人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图案作为其他展览会的会标时,就可以被认定这是侵犯了原有会标的知识产权。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几乎不会有人直接地使用或明显地仿冒别人的会标,而一般只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够用了。况且在展览会的招展过程中,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和会标在展览会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展览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而由于展会内容和展会标题其文字部分(包括英文的文字缩写)是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以排他使用的,所以单纯的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被仿冒和展会内容被克隆现象的不断发生。因此,对展会名称,包含英文名称和缩写应被有关法律所保护。

2.对设计的保护。对于展台搭建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被抄袭的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从法理上说,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也应当是具有著作权性质的保护对象,因此可以比照《著作权法》进行规范。但是,由于实际上对违法行为的取证很难,对抄袭行为的界定也很不容易,所以相关的诉讼成本和执法成本都会很高。目前可以采取的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展台搭建的设计方在向业主方进行投标时先与其签订附加的保密协议,以此对可能发生的抄袭行为加以适当的约束和预防。如何在展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体现尚待研讨。

3.对专利的保护。在展览会上如果发生参展商的展品侵犯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从本质上说这仍属于产品本身侵权的问题,而展览会只不过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被利用的平台而已。对于这种侵权厂商、侵权产品与被侵权者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加以解决。同样,如果在搭建展台所使用的展具、道具方面出现了侵权纠纷,也是可以如同产品侵权一样进行处理。

那么作为展览会的组织者(无论是国内展会组织者还是出展项目组织者)对于参展商展品的侵权问题又应当怎么解决呢?首先,还是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至于是否追溯到组展商的责任,目前由此而对展览会组织者进行处罚的判例尚不多见。因此法律界、会展界今后对这样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具体和深入的探讨。

4.对会展品牌的保护。关于会展项目的品牌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个会展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除了展会名称外,还有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美结合。品牌展会在不断增强开发能力的过程中打造了独有的资源与无形资产,也就是“核心竞争力”。在一段时间内,这种竞争力会引领企业的长足发展。由于目前会展项目的品牌并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所以单独地对会展品牌进行保护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如果在涉及会展项目品牌的使用、合作、交易等相关环节上通过具体的协议、合同对当事双方的行为加以规定和管理,然后再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协会、合同进行约束,则是比较可行的。从长远考虑,也应开发我国会展行业品牌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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