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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的特殊侵权责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章 类型化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从第五章至第十一章是专门规范类型化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些类型化的特殊侵权责任主要是在以下某个方面或者某些方面与一般侵权责任有所不同:或者是归责原则,或者是构成要件,或者是举证责任,或者是免责事由等。

第八章 类型化的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从第五章至第十一章是专门规范类型化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些类型化的特殊侵权责任主要是在以下某个方面或者某些方面与一般侵权责任有所不同:或者是归责原则,或者是构成要件,或者是举证责任,或者是免责事由等。

对于类型化的特殊侵权责任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对于产品责任,需要着重把握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产品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

(2)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需要着重把握保险优先规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过失相抵规则以及特殊责任主体的认定等问题。

(3)《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改变了医疗纠纷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对于医疗损害责任,需要着重把握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医疗过失的认定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

(4)对于环境污染责任,需要着重把握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环境共同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的适用等问题。

(5)对于高度危险责任,需要着重把握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减免责任的抗辩事由、限额赔偿制度等问题。

(6)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着重把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减免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三人过错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适用等问题。

(7)对于物件损害责任,需要着重把握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等问题。

本章将着重于对上述几个方面问题的分析,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问题的探讨,明晰类型化的特殊侵权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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