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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医院成被告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昨日的庭审中,由于原告向先后就诊的6家医院提起诉讼,6被告的共10名委托代理人将被告席坐得满满的。随后,其余5被告的代理人均表示,该5所医院并没有造成原告耳中存在玻璃碎片的情况,因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面对6被告均认为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周女士显得气愤异常,有时甚至掩面哭泣。

案例简介(媒体报道)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7月8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索赔高达100余万元的医疗赔偿官司。西安市民周女士认为6年前在渭南市某医院看耳病时,医生在其耳中不慎留下一块玻璃碎片,导致其听力下降,遂将该院及另外5家没有查出该事故的医院一并告上了法庭。

原告周女士在起诉书中称,1997年9月1日下午,因左耳不适,来到渭南市某医院就诊。该院耳鼻喉科杨大夫先检查了她的左耳,说鼓膜活动差,但无大碍。后又检查其右耳,说右耳鼓膜有一小穿孔,约1mm大小,并表示可用药物修补,3个月可以长好。后杨大夫先敲开了一支玻璃针剂,消毒后又打开另一支针剂,取出棉球倒上了药液,用镊子塞入原告右耳,2天后取出。

原告称,当时医生往耳朵里塞棉球时就感到异常疼痛,回家后其右侧头面部持续性疼痛、头晕、听不清楚,1个月后听力下降,反应迟钝。后周女士从1997年9月30日至1999年间1年半的时间内先后又去过5家医院就诊,其中还包括两家山东的医院。直到1999年1月7日,周女士在某军医大学保健门诊就诊时,才被查出右耳鼓膜外侧有一横行异物,后从右耳取出一块6.8mm× 3mm的玻璃碎片,诊断为玻璃异物并重度神经性耳聋。

原告认为,渭南市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致使玻璃碎片刺入其耳内,其他5家医院没有及时发现玻璃碎片,致使损失扩大,于是将这6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7万余元。

昨日的庭审中,由于原告向先后就诊的6家医院提起诉讼,6被告的共10名委托代理人将被告席坐得满满的。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渭南市某医院代理人答辩认为,虽然当时原告是因左耳不适来医院就诊,但医生检查后发现周女士有双侧中耳炎病史,在诊治完其左耳后,又按常规检查其右耳,这才发现其鼓膜穿孔。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符合操作规范,无原则过错。同时代理人还提出,按照常理,6.8mm×3mm大小的玻璃碎片太大,一般是放不进人耳的,且根据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该事件并没有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原告听力障碍是原本就患有的慢性中耳炎引起的,与医院的诊治没有因果关系

随后,其余5被告的代理人均表示,该5所医院并没有造成原告耳中存在玻璃碎片的情况,因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有一代理人还向法庭提出,此事距今已经6年,早就超过了身体损害诉讼为期1年的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起诉。

原告激动过度当庭晕倒。

法庭上,由于周女士听力严重下降,法官和被告代理人与其交谈的几乎每一句话,都要由坐在其身边的丈夫凑到她耳边大声重复才能听清。而面对6被告均认为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周女士显得气愤异常,有时甚至掩面哭泣。上午的庭审进行一半时,更是出现了惊险的一幕:由于6被告答辩态度强硬,周女士突然从原告席上站起欲加驳斥,但可能由于其过度激动,话还没说完就突然晕倒,顺着桌子滑了下去,引起大家一阵紧张。后周女士被其丈夫和女儿扶下休息片刻后,这才缓过来强忍着继续庭审。

因被告人数众多,庭审从上午9时许一直进行到下午5时许,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休庭后将择日开庭再审。

网络帖子

吾常常感叹:医生是人,不是神。然中国之国民历来有神话医生的嗜好和习惯。古有华佗、扁鹊、张仲景等,今有神医喜来乐,虽是一电视之闹剧,然可窥国人对医生之希望,并且这一希望大有作为现实之趋势。认为医生都是神仙,都可妙手回春,倘若有点滴闪失,必对簿公堂,告你没商量。然更有甚者,欲借此大发横财。

经验教训

我们大概都有这样经历。手术室内,巡回护士没有按常规打开装有麻醉药液的玻璃瓶,而是拿镊子用力敲开玻璃瓶。当向容器内倒入药液时,有时发现容器内有碎玻璃片。正规的做法是,先用碘酊消毒安瓿1遍,再用乙醇脱碘2遍。然后,用砂轮划割1遍,再用乙醇消毒1遍,用手掰开安瓿。这样既可杀菌消毒,又可防止玻璃碎片落入容器内。然而,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又有多少医务人员按照这种标准进行操作呢!既然不按标准操作,出了问题在所难免。可以想像,当把药液倒向棉花时,无色透明的碎玻璃片从瓶内流向棉花上,而当时可能存在照明不佳、医生忽视,加之几个毫米宽的碎片完全可以进入外耳道,附着或紧贴鼓膜上,影响鼓膜运动,或鼓膜运动时,与残留的未取出的玻璃片相摩擦,造成反射性头痛,完全可能。至于听力下降问题,因为玻璃片阻挡了鼓膜的机械运动,产生传导性听力下降,如果合并感染,细菌毒素和脓液腐蚀等因素也可以导致神经性耳聋。

作为医生,工作中稍微有些马虎,将给病人带来终身痛苦。

(马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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