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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和国论法律》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罗马]西塞罗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本篇所引均为此版本。此案的成功,使西塞罗个人威望剧增,令其成为罗马第一演说家和辩护士,受到人们的尊敬和信任。《论共和国》采用对话体,假设的谈话时间是公元前129年1

3.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推荐版本】

古罗马]西塞罗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本篇所引均为此版本。

【背景介绍】

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出生在距罗马东南大约100公里的山区小镇阿尔皮努姆(Arpinum,今Alpino)附近他父亲的一座庄园里。阿尔皮努姆原属奥斯基人,这是个曾经非常兴盛的小镇,并且有过自己推立的首领,从西塞罗的姓氏看,他的家族或许还是早期王室后裔之一。西塞罗一家就长期居住在阿尔皮努姆,在当地是一个富有而受尊敬的家庭。具有良好家世的西塞罗的祖父,在当地是一个颇有名望的人物,本可致仕,但却宁愿安居山区,终老家园,他对传统非常看重,以至于他很仇视希腊的民主政治,认为人们“对希腊了解得越多,他们就越卑鄙”[1]

不过,到了西塞罗父亲时,情况已有所改变。他的父亲结交了罗马贵族中的一些政要名人,如克拉苏、安东尼、斯凯沃拉等,但他本人却依然厢守故土,终生致力于学术研究。不过他到底打破了对希腊文化的极端反感,并且努力让西塞罗和他的兄弟昆图斯接受最好的传统教育,同时也去认识希腊文化,以期他们日后能以良好的传统学养对抗希腊文化的影响。当然,以后的事实表明,西塞罗的父亲在这方面可能有些失算。但另一方面,西塞罗晚年成为一个保守派,显然也与这种传统意识的培育不无关联。

西塞罗和他弟弟一起,在父亲的带领下来到罗马,在希腊教师门下求学,其中包括希腊诗人阿尔基阿斯,并在诗歌方面表现出很高的天赋,不过他对演说艺术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兴趣和爱好。在当时,掌握演说艺术是从政的必要手段和途径,罗马广场浓烈的政治气氛和频繁的政治活动使年幼的西塞罗能够经常听到著名演说家的演讲。他曾随著名法学家斯凯沃拉学习法学,随费得鲁斯学习伊壁鸠鲁派哲学,随菲隆学习学园派哲学,随狄奥多托斯学习斯多葛派哲学。

西塞罗的少年时期适值罗马著名统帅马略(G.Marius,公元前157~前86年)名噪一时的时期。马略是西塞罗的阿尔皮努姆同乡,也是西塞罗的长辈亲属,虽然出生于社会下层,却靠自己的努力,以杰出的军事功绩跃身于社会上层,在家乡享有盛誉。这一点无疑给西塞罗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而西塞罗最初选择去从军,想通过戎马征战实现自己的抱负。但他很快发现自己对军伍生活既无兴趣,也不适应,故很快放弃了像马略那样以战功立业的想法,而是转而要以自己的思想来出人头地,获取一种“广场荣誉”[2],即在罗马广场上通过演说论辩获得名声。

公元前81年,25岁的西塞罗接受了第一桩涉及合伙经营的财产分析民事诉讼案件,从而开始了自己的律师实践。这次诉讼的成功鼓舞西塞罗很快又接受了另一件棘手的,涉及当时权贵的刑事案件,他在公元前80年发表的《为罗斯基乌斯辩护》为自己赢得了巨大的政治声誉,因为他把谴责的矛头指向了独裁者苏拉的宠臣。此后他又成功地为一系列重要案件进行了辩护,其雄辩之名逐渐传播开来。公元前76年,西塞罗被一致选为下一年度的财政官。公元前71年,西塞罗受托起诉原西西里总督维勒斯。此案的成功,使西塞罗个人威望剧增,令其成为罗马第一演说家和辩护士,受到人们的尊敬和信任。这些使他得以顺利地竞选官职,于公元前69年出任市政官,公元前66年出任裁判官。随后,他成功地竞选了公元前63年的执政官,使自己达到罗马国家官职的最高点,他也从此完全站到了保守的元老贵族一边,维护贵族共和制。他在任执政官期间成功揭露和粉碎了民众派首领卡提利那企图用非法手段夺取国家权力的阴谋,使其政治声誉达到最高峰,被视为共和国的拯救者,被尊称为国父。

西塞罗生活的时期正是罗马政治派别斗争激烈、风云变幻的时期,在达到政坛最高点之后,他的政治生涯急促地发生波折。当时罗马的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站在民众派一边的凯撒和庞培迅速崛起,虽然他们的个人利益并不一致,但是在反对元老院这一共同目标下联合了起来。公元前60年,他们与代表骑士阶层利益的巨富克拉苏结成联盟,史称“前三巨头同盟”,共同瓜分权力与利益,架空元老院。凯撒和庞培曾经想利用西塞罗的演说才能为自己服务,但三巨头独裁的阴影令西塞罗反感,因而西塞罗没有接受他们的建议,而是避居庄园,他也因此得罪了这三位政治和军事巨头,故遭排挤迫害,公元前58年甚至被迫流亡马其顿。幸好由于前三头内部很快发生了矛盾,使西塞罗于是年9月返回罗马,受到凯旋式的欢迎。此后。他除了曾在小亚细亚任西里西亚总督一年外,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罗马度过的,直至最后被杀。公元前43年12月3日,西塞罗被其政敌——后三头之一的安东尼处死,其头颅和双手还被钉在了罗马广场的讲坛上。

西塞罗一生学术著述很多,作为一个天才的演说家,他还留下了许多演说文字。他的全集有数卷,包括修辞学、哲学、政治学以及与此相关的论辩文章、随笔、对话、演说、诗作和书信等。其主要著作有:《论共和国》、《论法律》、《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论荣誉》(今已散失)、《布鲁图斯》、《论演说家》、《论神的本性》、《论目的》、《论学园》、《图斯库鲁姆谈话录》、《论创意》、《前柏拉图学园》、《后柏拉图学园》、《论至善与至恶》等。西塞罗如何能够在其长期从事政治活动之余,创作出内容如此丰富、涉猎如此广泛的著述,的确是常人所不能想像的,令人惊诧而不能企及。

西塞罗写作《论共和国》、《论法律》的时候,罗马共和国正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公元前53年,克拉苏在同帕提亚人的战争中被杀,克拉苏之死促使凯撒和庞培的关系处在紧张状态,罗马街头不断发生派别冲突,特别是在克洛狄乌斯和弥洛的拥护者之间,官员无法如期选举,罗马陷入无政府状态。公元前52年,克洛狄乌斯被弥洛的支持者杀死,情况变得更为混乱,元老院无能为力,共和国的命运已危在旦夕,只待凯撒最后一击。正是这种混乱的政治形势、共和制度的岌岌可危和不得意的个人处境促使他在公元前50年代后半期除了受托做一些辩护演说外,主要便是在自己的庄园里就演说和国家问题进行思考,总结自己的从政经验,抒发自己的政治理想,在完成修辞学著作《论演说家》之后,写成了《论共和国》和《论法律》这两部著作。

【内容精要】

《论共和国》采用对话体,假设的谈话时间是公元前129年1月末2月初拉丁节期间,谈话的地点是在小斯基皮奥[3]在罗马郊区的一座庄园里。西塞罗在这里把小斯基皮奥视为公正、仁慈的罗马国家领导的化身,借他之口宣扬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参加谈话的除小斯基皮奥外还有八位,其中四位年长者是斯基皮奥小组成员,另外四位是风华正茂的年轻人。

《论共和国》在古代很有影响。在许多留传至今的古籍中有很多古代作家对这部著作的称引,其中包括基督教作家的摘引,表明这部著作在古代流传范围很广,但是这部巨著后来却失传了。直到19世纪初,这部著作的抄稿才重新被发现。1819年,时任梵蒂冈图书馆馆长的红衣主教安杰若·马伊在对一部奥古斯丁对旧约《诗篇》119~140的注释的公元8世纪的抄稿进行研究时,发现羊皮纸上原先抄录的文字竟是西塞罗的《论共和国》。发现的抄稿包括第一卷和第二卷的大部分,第三、四、五卷片断,第六卷则完全佚失。马伊于1822年发表抄稿,并收集了古代其他作家的称引,作了注释。

在这部传世版本中,保存较好的是斯基皮奥的谈话和莱利乌斯等人的一些插话,几位年轻人的基本上失传了。斯基皮奥的谈话即使在保存较好的第一、二卷里,也有许多重要段落遭到损坏,如对王政的评价,关于最好的国家体制问题等。这就是《论共和国》的传世版本。由于原版本内容的残缺不全,所以其中文译本亦有许多标明“原文残缺”的地方。本书所引用的中文译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王焕文研究员翻译,于1997年4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在《论共和国》中,西塞罗安排的谈话延续了三天,每天谈一个问题,每一个问题包括两卷。第一天谈最好的国家体制问题,第一卷首先指出公民负有参加国家活动的义务,接着谈论了第二个太阳的问题,引出了最优秀的国家体制问题;第二卷从叙述罗慕卢斯建立罗马城到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的改革说明国家的产生和壮大是经过一代代人不断努力的结果。第二天谈国家概念的哲学基础,第三卷一开始就对正义展开了讨论,接着又对第三种国家类型作了分析;第四卷解释了肉体与灵魂问题的实质。第三天谈最优秀的国家管理者,第五卷谈了有关国家领导人的问题;第六卷讲述了小斯基皮奥的一个梦,以之为结尾,说明忠实地服务于国家的人死后会得到永生。

西塞罗是位折中主义者,他自称信奉柏拉图,但实际上对他影响最大的是斯多葛派哲学,斯多葛派的自然论是他的世界观的基本出发点。西塞罗与柏拉图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使自己的国家理论摆脱了柏拉图的唯心论的乌托邦色彩,以社会现实,特别是以罗马国家现实为基础。

在《论共和国》的开篇,西塞罗就提出了国家的定义,这一定义经常为后世欧洲的政治理论家和政治理论著作所引用。西塞罗说:“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第39页)关于国家的产生,西塞罗从自然论出发,认为国家起源的原因在于两方面,既是出于人的天性,也是出于共同的利益;既是一种道德上的结合,是为了正义而结合起来的,为了实现“善”,也是一种合意的契约,是人们合意的产物,反映了人民意志的统一。

另外,从国家是人们出于特定利益的考虑而结合起来的角度来看,它也是一种功利的产物。西塞罗进一步分析道,人民之所以聚合在一起成立一个国家,是出于天性和利益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天性上讲,人具有天生的聚合性,不好孤独。这种天性召唤着人们,也迫使人们组成共同体。从利益上讲,国家是人们的共同利益所在,相互的需要和利益的考虑也使人们相互结合。由此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国家起源观综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其他思想家的思想,通常摇摆于这几种观念之间。

从这个国家概念出发,西塞罗也对国家的政体理论进行了研究。他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区分了三种传统的政体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政体都是单一的政体。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了第四种政体形式——混合政体。而正是混合政体理论体现了西塞罗政体理论的原创性,这也是古罗马政治实践的反映。

西塞罗认为,如果政府处于一人的支配之下,则为君主制;如果政府处于少数几位经过挑选的人的支配之下,则为贵族制;如果政府受人民的直接参与和支配,则为民主制。这三种政体都有其内在的缺陷:在君主制下,公民不享有政治权力,不参与公共决策,因此他们无法享有实际上的政治权利。在贵族制下,人民缺乏真正的、确实的自由,特别是无权自由地选举地方行政官,并且不能保证它免遭贵族的滥用。在民主制下,政治权力的平等本身就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不尊重人的尊严:不允许人们享有他应拥有的高于他人的荣誉或权力等级。在西塞罗看来,最糟的是民主制,因为没有什么东西比群众的暴政更为可怕。

上述三种政体,除了其固有缺陷之外,还有一个致命之处,即它们都不具有稳定性,容易变化为其他政体形式,产生政体的“轮回”和“好似循环地变更和交替”[4]。从一般的变化顺序来讲,起初是君主制,随后蜕变为暴君专政;接着是贵族制,紧接着演变成寡头统治;再接着是民主制,最终又衰变为平民政治,即无政府主义的人心蛊惑,也即放纵无拘的群氓政府。

从这三种单一政体形式来看,君主政体体现了君主国王对人民的“恩爱”,贵族政体体现了贵族的“智慧”,而民主政体则体现了“自由”。这是它们各自的优点,让人难以割舍,但由于这三种传统政体形式的固有缺陷,难以摆脱各自的片面性,所以它们都不是西塞罗的理想政体,他的理想政体是混合政体。“我对它们中任何一种单独的形式都不赞赏,而是认为这三种形式混合而成的那种形式比它们每一种都好。”(第48页)

关于“混合政体”,斯基皮奥说:“在我们谈到过的三种国家体制中,在我看来,以王政为最优越,但会有一种体制比王政更优越,它由三种良好的国家体制均衡地混合而成。要知道,最好是国家包含可以说是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把一些事情托付给贵族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第60页)根据西塞罗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混合政体中包括君主、元老院、人民大会和保民官等机构,他们各自掌握一定的事务,从而使它们之间保持一定的均衡。混合政体的优点是公平性和稳定性。三种单一政体都容易走向其病态的反面。由于缺乏力量的均衡,各阶级都想争夺国家政权,而国家政权从国王手中转到僭主手中,再转到一些显要贵族手中,而民众又把国家政权夺过去,上述任何一种国家体制都不可能长久地维持下去。但在混合政体中,这些情况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在这里“每种因素都稳定地处于自己的位置,无从崩溃和毁灭”(第60页)。在这种体制中,不存在任何引起变更的始因,除非显贵们出现巨大的过失。所以混合政体具有保存自己的固有力量。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第五、六卷中谈到了优秀的国家领导人问题。由于这两卷残损太厉害,只传下一些非常零散的片断和后代作家的转述,因而人们对西塞罗的观点只能根据现有的材料作一些联想和推测。西塞罗认为,管理国家靠公正,公正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只有公正地统治,国家才能存在。统治者行为不公,国家即被破坏,因为国家存在的基础——法权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遭到了破坏。优秀的国家领导人应该是怎样的呢?西塞罗认为,优秀的国家领导人应该明智、公正、克制、富有口才,通晓法律,知道希腊作家。优秀的国家领导人应该关心人民,人民的利益至上。西塞罗在此前谈到国家治理时实际上已谈到这个问题。他认为应该由一些能主持正义的人治理国家。归结起来,优秀的国家领导者最本质的因素是智慧和德性,丰富的智慧使他能对国事进行明智的决策,良好的德性使他能公正地行使权力,管理国家。

西塞罗的政治理想是贵族共和制,但他同时强调处于国家领导者地位的执政官的作用,他在谈到自己的执政官任职时说:“我是这样履行执政官任职的,不做任何未得到元老院建议的事情,不做任何未得到罗马人民赞同的事情;在广场演讲台维护库里亚,在元老院里维护人民,使人民与显要相一致,使骑士阶层与元老院相一致。”(《控皮索》)[5]

西塞罗的《论共和国》是拉丁文学中独一无二的政论作品。受希腊文献中蕴含的理念和范例的影响,西塞罗在这部作品中表现出具体的、具有实际意义的创作动机。西塞罗在摒弃了希腊作品中抽象的、带有乌托邦色彩观念的同时,试图描述一个理想化的国家形态,重视理论和经验的积累(“译本引言”第3页)。

《论法律》是《论共和国》的续篇。《论法律》也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并且以西塞罗生活的时代为背景,西塞罗本人就是主讲人,另外还有西塞罗的胞弟昆图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和西塞罗的挚友提·蓬波尼乌斯·阿提库斯两人。这部著作传世抄稿为三卷,形成于公元9~10世纪。马克罗比乌斯在《萨图尔努斯节会饮》中曾提到“西塞罗的《论法律》第五卷”,因此有些研究者推测,《论法律》作为《论共和国》的姊妹篇,也应该由六卷组成[6]。在传世的三卷中,第一卷谈自然法,第二卷谈宗教法,第三卷谈官职,其中第一卷写作最为完整,加工最为精细,传世抄稿也最为完整,残损的地方不多,第二、三卷写作显然比较粗糙。许多情况表明,西塞罗可能没有最终完成这部著作。

西塞罗的法学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念。西塞罗认为,论述法的问题必须从法的本质开始,然后再论述法律本身,这样就为他阐述自然法观念提供了理论前提。西塞罗第一次明确、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的这一前提性观点:“法(jus)的始端应导源于法律(lex),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第190页)

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并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西塞罗所说的理性,是神与人共享的“财产”,因为人的理性渊源于神的理性。而他所说的“神”、“上帝”和“自然”都是同义词,故理性法就是自然法。他明确指出,“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而这需要到人的本性中去寻找”,“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第189页)在这里,西塞罗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起来。他认为,人是具有理性的,人是由神明创造的,神明赋予人以理性。他说,所谓理性,是进行推测、论证、批驳、阐述、综合、作结论的智慧。一切人,虽然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不同,但学习能力是一样的;人们感觉接受外物并令心灵产生印象的东西同样作用于所有的人;解释和表达思想的词句可能不同,但意思却是相同的。

西塞罗从理性的角度认为,一切人都是平等的。而正是在理性上,人类是平等的。理性是人所特有的,其他动物在造物主的安排下,都不具有理性。因为,在如此众多的生物及其各种不同的天性中,只有人具有理性,能思维,而其他一切生物则缺乏这种能力。人与人之间在种类上是没有差别的,如果有差别的话,那么一个人的定义就不可能适用于一切人了。尽管人在知识、财产和社会地位上存在差别,但是,他们都具有推测、阐述、综合、作结论的智慧,这种理性是人类所共有的。法律如果否定人们的平等,自由便不存在。同时,人们在法律面前具有人人平等的权利。西塞罗所传达的斯多葛派的这一理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但它毕竟反映了一种进步的观念。关于“法律”一词本身,西塞罗认为它“来自‘选择’。希腊人赋予法律以公平概念,我们赋予法律以选择概念,实际上二者兼而有之。”(第190页)阐释“法律”这一术语本身可以清楚地看出,它含有公正、正确地进行选择(legere)的意思。

西塞罗认为,人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共同的生活法则,人们共同具有一种天生的仁慈和善意感。与此相联系的是正义问题。在西塞罗的法哲学中,正义是隶属于理性的伦理学概念,这使他的思想有别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视正义为最高的伦理学概念,凡是正义的,才是善的和有理性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是第一位的,善的东西才是正义的。而西塞罗则将理性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正确的理性指明了善与恶,规定了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的原则界限,因而为正义奠定了基础。

西塞罗进一步指出,正义以自然为根据,没有自然,便不可能有任何正义。仁慈、爱国、虔敬和为他人服务或感激他人,这一切的产生都是由于人们按本性乐于敬爱他人,而这正是法的基础。他论证说:“我们出生是为了正义,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自然创造了我们,是为了让我们互相共同分配和享受法。”“要知道,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赋予他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法律。”(第194~196页)由此而涉及人的德性,西塞罗认为,自然是区分好坏、美丑的标准和依据。人们应把正义、德性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而不应作为获利的手段。如果追求它们是为了获利,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正义和德性可言。道德是正确执行法律和行使权力的基础。

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将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西塞罗在《论法律》第二、三部分中主要论述了公法的问题,其核心是权力的使用和权力的分配。关于前者,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法律需要有合格的官员去执行,权力的行使要合乎自然的理性而不得滥用。西塞罗的至理名言是“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第255页)。他一方面强调官员的重要性,因为“没有官员的智慧和尽心,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整个国家管理靠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第255页)另一方面也认为不仅应对官员的权力加以限定,“如果某项事情超出官员的权限,应由人民推举人选进行处理,并赋予他处理的权力。”(第259页)而且还需要对权力进行监督,“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官员成为个人后应向他们作履职报告,从而继续承担法律责任”。(第260页)。关于权力的分配,也就是政体问题,西塞罗推崇混合政体,即把以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为代表的贵族制和以民众大会及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相结合以形成一种权力的平衡。因为“有节制的、和谐的国家体制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来维持,即权力属于人民,元老院享有权威”。(第270页)

西塞罗的《论法律》第一次使法学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西塞罗将“自然正义”的理念注入罗马法,将先验、抽象的观念与罗马法的具体制度相结合,将法哲学的世界观发展成为法学的世界观,使自然法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7]。同时,《论法律》中所包含的思想也影响了启蒙思想家,为他们的天赋人权、分权制衡学说和法治理论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养料。西塞罗的这部著作不愧是西方法学史上联结古代、中世纪乃至近代关系的桥梁。

【延伸阅读】

王焕生著:《西塞罗和他的〈论共和国〉〈论法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夏里人著:《西塞罗及其思想片语》,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

[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古罗马]西塞罗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法]皮埃尔·格里马尔著:《西塞罗》,董茂永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精彩片段】

论法律

第一卷

马尔库斯:……在如此众多种类的生物及其各种不同的天性中,只有一种人具有理性,能思维,而其他一切生物则缺乏这种能力。有什么——我不是说在人身上,而是说在整个天空和大地——比理性更神圣?当理性发展成熟和完善,便被恰当地称之为智慧。就这样,因为没有什么比理性更优越,而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神,因此人和神的第一种共有物便是理性。既然理性存在于人和神中间,那么在人和神中间存在的应是一种正确的共同理性。因为法律即理性,因此应该认为,我们人在法律方面与神明共有。还有,凡是具有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也自然具有法的共同性;凡是具有法律和法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理应属于同一个公民社会。如果人们听从于同一个政权和权力,那么他们更会听从于这一上天秩序,听从于神的智慧和这位全能的神,从而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在公民社会里,家族分支的地位根据一定的原则(关于它将在适当的地方谈到)由亲属关系确定,自然中的情况要远比这崇高得多,美好得多:人类以亲属关系和出生与神明相联系。(第192页)

还是那自然,它不仅给予人敏捷的心智,而且赐予人如同侍卫和使者般的感觉,向人揭示许多事物的模糊不清的、未足够显现的形象;并且作为认识的基础,赋予人与人的才能完全合适、相称的形体。不仅如此,当自然让所有其他动物倾向地面取食时,它只让人站立,使人仰望天空,如同自己的出生地和昔日的居所。自然还让人的脸具有特别的形状,以使面部能准确地表现内在的习性。我们的眼睛也非常具有表现力,能清楚地表现我们内心的活动。那种被称做表情的东西,除了人以外,其他任何生物都不可能有,它能表明习性;希腊人知道它的作用,但未能找出恰当的词语进行表示。我不准备继续谈身体其他各部分的特点和能力,关于掌握声音的能力,关于主要作为人类社会中介人的语言的力量。所有这一切不属于我们这次谈话的范围,并且在我看来,斯基皮奥在你们读过的那几卷书里[8]已经作过充分的说明。现在,因为神明正是这样创造和装备了人,希望人成为其他一切事物的基础,因此很显然(我不想对所有的方面都加以讨论),自然本身凭借自己的力量更前进一步,因为它不是受任何教导,而是从它第一次的、初始的理解形成的各种概念出发,凭借自己的力量,使理性得到巩固和完善。(第193~194页)

……

第二卷

马尔库斯:就这样,我看到,那些著名的哲人认为,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他们说,那第一的和终极的法律乃是靠理性令一切或行或止的神明的灵智。因此,法律有神明赋予人类,它理应受到称赞,因为这是智慧之士允行禁止的理性和心智。

昆图斯:关于这一点你已谈过许多次。不过在阐述本国的法律之前,该首先向我们解释一下这神明法律的含义,要是你不反对的话,以便习惯的力量不会吸引住我们,把我们推向通常的语言习惯。

马尔库斯:事实上,昆图斯,我们从小便学会把“如果传唤去法庭”[9]和一些其他类似的东西称为法律。我们必须这样理解:它以及人们的许多其他法规和禁令具有号召公正的行为,阻止犯罪的力量,然而这种力量不仅比人民和公民社会存在的时期还古老,而且与那位管理和统治天空和大地的神同龄。要知道,神明的灵智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神明的理性也不可能不具有确认合理的或错误的行为的能力。正是因为从来没有写过要让一个人站在桥上对抗整个敌军,并命令在自己身后把桥毁掉,因此我们更应该承认那著名的科克勒斯建立如此伟大的功绩是按照他自己的勇敢精神的法律和命令。[10]纵然在卢·塔克文任国王时的罗马没有任何关于惩治奸淫的成文法,但塞·塔克文对特里基皮努斯的女儿克瑞提亚施暴并不因此而不违背那永恒的法律。[11]要知道,存在过源自万物本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它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因此,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行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的尤皮特的正确的理性。[12](第217~218页)

昆图斯:兄长,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一切正确的、合理的都是永恒的,并且不随成文的法规一起产生或消灭。

马尔库斯:就这样,既然神明的灵智即是最高的法律,同样,当人具有完善的(理性时,这理性即表现在)哲人的思想中。[13]那些各种各样的,适合一定的情势给人民制定的条规被称为法律主要不是由于它们实际上确实如此,而是一种代称。人们为了证明一切可以被公正地称之为法律的都是值得称赞的,便这样进行论证:毫无疑问,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昌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那些首先通过这些法规的人曾经向人民宣布,他们将提议和制定这样的法规,只要被人民赞成和接受,人民便可生活在荣耀和幸福之中。显然,他们便把这样制定和通过的条规称做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当那些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阐释“法律”(lex)这一术语本身可以清楚地看出,它包含有公正和正确地进行选择(legere)的意思。就这样,昆图斯,我也按照那些哲学家们[14]的方式问你,如果国家因为失去了某种质素便变得毫无意义,那么是不是应该把这种质素视为一种善?

昆图斯:是的,并且应该被视为最高的善之一。

马尔库斯:一个国家没有法律,是不是因而变得毫无意义?

昆图斯:毫无疑问是这样。

马尔库斯:这就是说,应该把法律归于最好的事物之列。

昆图斯: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见。(第218~220页)

【名言佳句】

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主要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要知道,人类不好单一和孤独,而是在它产生于世后,即使万物丰裕,也不……天性本身不仅这样召唤人们,而且迫使人们这样做。(第39页)

鉴于上述情况,在我们谈到过的三种国家体制中,在我看来,以王政为最优越,但会有一种体制比王政更优越,它由三种良好的国家体制均衡地混合而成。要知道,最好是国家包含可以说是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第60页)

因此,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第219~220页)

(孔 晶)

【注释】

[1][法]皮埃尔·格里马尔著:《西塞罗》,董茂永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页。

[2]夏里人著:《西塞罗及其思想片语》,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第92页。

[3]斯基皮奥家族是古代罗马的名门望族之一,在罗马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小斯基皮奥本人也战功卓著,曾任监察官(公元前142年)、执政官(公元前134年),后又远征西班牙,在人民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小斯基皮奥崇尚希腊文化,维护罗马古代传统,在自己周围团结了一批作家、诗人,形成了一个文化团体,对当时罗马文化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5]参见王焕生著:《西塞罗和他的〈论共和国〉〈论法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210页。

[6]参见王焕生著:《西塞罗和他的〈论共和国〉〈论法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210页。

[7]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8]指《论共和国》。

[9]引自《十二铜表法》。

[10]贺拉提乌斯·科克勒斯曾横跨台伯河桥,阻挡进犯的埃特鲁里亚人,在同伴撤退毁桥后跳进台伯河,游回自己人一边,从而抑制了埃特鲁里亚人的进攻。参阅李维,2,10。

[11]参阅《论共和国》卷二,46。

[12]参阅柏拉图《法律篇》1,631。

[13]原文残缺。

[14]指斯多葛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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