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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公积金账户如何提取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务会计工作是企业活动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作了以下方面的要求:公司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法》规定,应在法定情形出现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决定其报酬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财务会计工作是企业活动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公司投资主体众多,涉及面广,其财务会计工作更应规范。《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作了以下方面的要求:

(1)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

(3)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交送公司的各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于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4)公司除法定的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

二、公司利润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从事经营活动的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是:

(1)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企业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保留的资金,是公司为了增强自身经营能力和预防意外亏损,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提取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强制性制度。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有盈余才提取。盈余公积金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法律规定必须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我国《公司法》规定其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同时规定当法定公积金累计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不是法律规定提取的,而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提取和使用的。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如溢价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公积金的用途:一是弥补公司亏损,二是扩大生产经营,三是转增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东或增加每股面值。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3-2】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2月20日召开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该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出席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共4人;董事E因参加政协会议不能出席会议,于是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秘书小王代为出席并表决。

(2)根据2月10日持有本公司12%有表决权的股东书面申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于5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本次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2006年度按税后利润的8%提取法定公积金,并决定会后将该决定报股东大会备案。

(4)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选举股东老王为监事,并决定每月8000元报酬。

(5)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聘请老张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时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以外,其他在场的董事均表示同意。

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合法?为什么?董事E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次董事会决定于5月10日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次董事会决定按公司税后利润的8%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次董事会选举股东老王为监事并决定其报酬是否合法?为什么?

(5)本次董事会一致通过聘任老张为财务负责人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6)本次董事会通过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是否有效?为什么?

解析(1)出席本次董事会的人数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效人数有4人,已过半数。

董事E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例中,董事E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会议,而没有书面委托,董事G虽然是书面委托,但被委托人小王没有董事资格。

(2)决定5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间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应在法定情形出现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月10日持有本公司12%有表决权的股东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公司应在不超过4月10日之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本次董事会决定按税后利润的8%提取法定公积金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决定利润分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的职权;同时,法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应为税后利润的10%,而不是8%。

(4)本次董事会选举股东老王为监事不合法。《公司法》规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决定其报酬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的职权。

(5)本次董事会通过聘任老张为财务负责人的决议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同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有7人,决定聘请老张为财务负责人,有4位董事同意,已过半数。

(6)本次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无效。决定公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是董事会的职权,但《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公司有董事7人,而该方案只有3个董事同意,未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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