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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第5项规定,作出裁决地国家的主管机关或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裁决之诉具有专属管辖权。这一原则已得到各国法院一致确认。只有在裁决已被裁决作出地国法院有效地予以撤销,当事人才可以以裁决被撤销为由,向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国法院提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申请。当事人要想达到拒绝裁决的目的,必须证明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已作出了这样的决定。

五、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

(一)裁决不具有约束力

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第5项规定,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可拒绝执行该裁决。在1958年《纽约公约》之前的1927年《日内瓦公约》,要求裁决是“终局的”,方可得到执行。1958年《纽约公约》摒弃了“终局的”要求,代之以“有约束力”一词,这被认为是《纽约公约》对《日内瓦公约》作出的重大改进之一。

那么裁决在何种情况下才被认为具有约束力呢?主要依可适用的仲裁法认定。这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看法。就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而言,可适用的仲裁法即为裁决作出地国法或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

(二)裁决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1.裁决的撤销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第5项规定,作出裁决地国家的主管机关或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裁决之诉具有专属管辖权。这一原则已得到各国法院一致确认。

所谓撤销裁决之诉的主管机关,实际上均为裁决作出地国的法院。只有在裁决已被裁决作出地国法院有效地予以撤销,当事人才可以以裁决被撤销为由,向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国法院提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申请。

2.裁决的停止

裁决的停止也可成为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当事人要想达到拒绝裁决的目的,必须证明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已作出了这样的决定。1958年《纽约公约》并没有明确“裁决的停止”是指什么,但从《纽约公约》第6条规定来看,所谓的“裁决的停止”是指停止裁决的执行或可执行性。因为公约第6条规定,如果已在裁决起源地国提出停止裁决的申请,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国法院可以作出延期执行裁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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