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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销或撤回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比如投标文件是“要约”。

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是要约邀请。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有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要约的撤回。(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失效。(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规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要约邀请视为要约。

2.表现形式:实践中,企业发布商业广告,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

3.法律后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如果广告受众因此广告付款要求企业履行合同或者出现纠纷后据此广告要求承担广告承诺内容的责任,让企业处于不利境地。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建立广告宣传审核机制,如对广告内容、变更说明进行法律审核,在宣传中明确告知业务适用的前提条件、范围、时限,避免客户产生歧义。(2)尽量避免广告成为要约。避免广告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表述进行过于具体的确定(主要是指公司在广告中对服务内容和定价所作出的明确性表述)。(3)对于店堂广告、印制品广告、媒体广告内容,应当与用户合同同等严格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范围、审查标准等。(4)广告宣传的用语一定要简单、概括,并且注明该广告宣传不具备要约的法律效力,客户需要加入该项业务或接受该项优惠措施的,应当另行办理手续或签订相关协议。(5)如果准备把该广告宣传作为要约来使用,广告用语必须准确、清楚,对优惠措施或业务进行全面、具体的介绍,特别是涉及增加客户义务、限制客户权利的内容,要重点标注。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要约撤回方式不当。

2.表现形式:企业将具体报价函发给对方,发觉发错报价单,如在招投标中已将投标书递交,但发觉报价过低。

3.法律后果:要约已经发生效力,造成要约撤回不能。

4.防范技巧和方法: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要约撤销不能。

2.表现形式:企业报价单中经常承诺某某日期之前有效,但未到期前价格或涨或跌,与要约价格相差较大。

3.法律后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导致要约不可撤销。

4.防范技巧和方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这就要求企业要结合自己企业及要约情况慎重考虑作出要约时承诺的有效期限;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法律风险四

1.风险名称:承诺的撤回。

2.表现形式:公司作出承诺盖章邮寄后马上觉得不妥,又用另外一个撤销承诺函再次邮寄给对方。

3.法律后果:承诺通知一经收到,合同即告成立,造成撤回不能。

4.防范技巧和方法: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是邮寄过去的,则撤回承诺应该以传真或者电文,比邮寄件提前到达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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