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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国籍与登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与某一国家产生固定法律联系的身份。船舶的国籍国一般被称作船旗国。首先,船旗国保护船舶权利人和船舶的合法权利。再次,船舶国籍是确定海事纠纷准据法的重要根据。最后,船舶具有国籍,也便于船旗国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

二、船舶的国籍与登记

(一)船舶国籍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与某一国家产生固定法律联系的身份。要取得这种身份,船舶必须按照该国的船舶登记法律在指定的港口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以表明该船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可以悬挂该国国旗航行,并在彼此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船舶的国籍国一般被称作船旗国。

1.船舶国籍的意义

船舶国籍的重要意义在于区别本国船(国轮)与外国船(外轮)。本国船与外国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船舶只有取得一国国籍,才可以悬挂该国国旗航行。此外,本国船舶有在沿海和内河航行的权利;有从事本国沿海贸易的权利;有享受本国税收优惠和根据条约在外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船舶在外国港口、水域可以得到本国使领馆的保护和帮助;在海上航行可以得到本国海军的保护等。

(1)在国内法上的意义。船舶取得了一国的国籍,如同自然人、法人一样,在该国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首先,船旗国保护船舶权利人和船舶的合法权利。船舶之上存在的各种权利的效力主要取决于船旗国法律,如船舶抵押权,其能否对抗第三人、能否优先受偿均由船旗国法律确定。无国籍的船舶不会受到有效保护。其次,可以享受船旗国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由于各国多实行航运保护主义政策,对外轮从事本国沿海运输都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只允许国轮从事本国的沿海运输,而且船旗国与其他海运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海运条约中所提供的各种优惠也只能由本国船享有,国轮还可享受到税收优惠及造船差额补贴等照顾和奖励。再次,船舶国籍是确定海事纠纷准据法的重要根据。最后,船舶具有国籍,也便于船旗国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根据我国法律,具有中国国籍的船舶享有以下几项权利:沿海和内河航行权;领海内渔业权和其他事业权;本国税收优惠;与我国缔结有条约的国家提供的最惠国待遇;必要时的本国海军护航权;我国使领馆的保护与帮助权等。

(2)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船舶国籍的国际法意义在《1958年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得较为明确。根据两公约,每一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本国国旗的船舶,进入并使用公海的船舶必须拥有特定国籍,无国籍船舶不受国际法保护,任何国家都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除国际法规定的特别事项,船舶原则上只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并受该国保护。船舶应当与船旗国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应当对于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有效实施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在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船舶国籍可表明船舶是否具有中立地位,免受拿捕和攻击。

2.船舶国籍的取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1条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可见,是否给予某船舶国籍,依据什么条件给予,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由于各国国情和海运政策有很大不同,在国籍取得条件上也有较大差异,但一般都考虑如下因素:船舶是否为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有、船舶是否在本国制造。具体做法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封闭型。这种做法要求船舶所有权必须全部为本国人所有,才能取得本国国籍。如果所有人是法人,则要求本国人的出资不能低于一定比例。此外,这种做法还要求船员或高级船员应为本国公民。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巴西、智利等国属于封闭型立法模式。

(2)开放型。这种做法与封闭型相反,本国国籍的取得条件极为宽松,只要船龄和技术标准符合要求,任何船舶均可在该国登记,并能享受税收优惠。巴拿马、利比里亚、塞浦路斯、巴哈马等国是著名的开放登记国家。

(3)半封闭型。这种做法只要求船舶所有权1/2以上为本国人所有,有些还要求本国船员应占一定比例,法国、意大利、希腊、荷兰、北欧各国等属于这种类型。

除此之外,也有少数国家要求船舶必须在本国制造,方能取得本国国籍,如美国,以保护本国造船业发展。

我国关于船舶国籍取得的立法属于封闭型模式。根据《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船舶,必须是:(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2)根据中国法律设立且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企业法人的船舶。如果该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中方出资额不得低于50%。(3)中国政府的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4)中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该在中国登记的其他船舶。

《船舶登记条例》同时还规定,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取得国籍需提交的文件可分为以下情况:

(1)对于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除应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根据船舶种类交验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国际吨位丈量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航行安全证书;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2)对于国内航行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除上述证书外,申请船舶国籍时,还要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船舶,船籍港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发给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于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境内异地建造船舶、境外建造船舶及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或相应的合同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它与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方便旗”问题

“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是指船舶所悬挂的是开放登记国的船旗。一般来说,挂方便旗的船舶与船旗国并没有真正的联系,船舶所有权既不属于该国公民所有,其所有人在船旗国不设有营业场所,船上的船员也不一定是该国公民,船舶更不是在该国制造。虽然国际公约要求船舶应当与船旗国有真正联系,且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船舶与本国应具有一定的联系因素,但也存在少数开放登记国家,许多船舶所有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航运公司常将船舶在这些国家申请国籍。

方便旗船最初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在“二战”后发展非常迅速,其吨位在世界商船队总载重吨位中所占比例,到20世纪80年代已达到1/3。方便旗盛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逃避税收。正常登记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个人或公司征收的税额较高,而开放登记国多为避税港,所得税和财产税税率很低甚至免税。因此,船舶所有人可通过在开放登记国登记,逃避高额税收。

(2)逃避严格的监督管理。在正常登记国家,对船舶能否从事营运有严格而繁多的技术标准,对船舶定期进行技术监督以保证航行安全,而开放登记国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基本的航运公约,对船舶登记也有技术安全要求,但在严格程度和执行监督方面远不如正常登记国家。

(3)减少人力成本开支。船员的工资和有关待遇占船舶营运开支相当大一部分,在正常登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船员雇佣和待遇标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使得船舶营运的人力成本高昂。而开放登记国由于没有船员雇佣和待遇的限制,船舶所有人可以雇佣发展中国家船员,从而降低了成本。

挂方便旗对于船舶所有人和开放登记国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但由于开放登记国无法对方便旗船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它对船舶所有人本国、第三国以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却是消极的。这主要表现在:方便旗船在船舶技术状态和船员技术管理等方面要求不严格,致使方便旗船的事故率高,危害他人利益和海洋环境;方便旗船导致船舶所有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航行安全;方便旗船导致船舶所有人本国船员就业机会减少;方便旗船与船旗国之间并没有真正的联系,给一些船舶所有人违法经营,甚至犯罪开了方便之门。此外,方便旗船运输的货源不少来自发展中国家,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自己船队的建立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船旗国的义务,要求船旗国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的联系并专门规定了船旗国的具体义务,即船旗国必须在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三个方面行使管辖和控制。另外,公约第217条还要求船旗国保证其船舶遵照国际规则和标准以及根据国际公约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确保海洋环境免受污染,尤其是船旗国应当保证其船舶携带各种必备证书并定期检查船舶,以保证其与证书要求的条件相符。1986年2月7日,109个成员国和24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在日内瓦签订了《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试图遏制方便旗船盛行的势头,但因为种种原因,该公约迄今未生效。由于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现在看来,方便旗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

(二)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Ship Registry)是指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船舶国籍、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予以记载并颁发相应证书的制度。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只有通过登记,船舶才能取得有关证书或执照,这是确认航行权的必要程序。

船舶登记使主管机关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海上航行安全。此外,船舶事项记载于相关证书和主管机关保存的登记簿上,查阅方便,有利于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1.船舶登记的类型

船舶登记按不同标准可分不同类型。按照登记事项可分为船舶国籍登记、自然状况登记和权利状况登记。自然状况登记是指就船舶名称、船籍港、船舶种类、用途、吨位、尺度等所做的登记;权利状况登记则指就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光船租赁权所做的登记。

按照登记目的,则可分为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设定登记是指为设定一定权利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为变更原登记内容而做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为消灭一定权利而进行的登记。

按照登记权利不同分为船舶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和光船租赁权登记。

此外,还可按照登记的有效期限分为永久登记和临时登记。永久登记一般由船舶登记机关签发证书,证书有效期较长;而临时登记可由船舶登记机关签发证书,也可由驻外使领馆签发,证书有效期较短,一般为1年。

2.船舶所有权登记

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当选定船籍港。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9条,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并且应当是唯一的。

选定船籍港后,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具体而言,可分以下三种情况提交文件:

(1)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2)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3)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船舶登记机关经过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及规定文件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船舶名称、船舶呼号;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在海上航行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无需随船而行。

3.船舶国籍登记

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在船舶所有权登记完毕后方可申请国籍登记。其具体登记条件详见船舶所有权登记相关内容,船舶国籍证书需随船而行以证明自己的身份。

4.船舶抵押权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只能在船旗国进行。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书面申请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抵押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证明文件。

对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应注意的是,被担保债权的受偿期限不能等同于抵押权的有效期,如无特别记载,抵押权将一直存在直至债权获得清偿。对于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公众可以查询船舶登记簿了解。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为申请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相同。

5.光船租赁登记

光船租赁是一种财产租赁形式,俗称光租。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赁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的租赁权和先买权。租赁权表现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不得将财产再租给第三人;出租物所有权转让不影响租赁关系继续有效。先买权则表现为,当出租物被转让时,承租人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2)船舶作为一种动产被不动产化处理,其光船租赁也具有较强的物权性,被要求进行登记。

如果船舶光船出租给国外承租人,就涉及该船是否需要变更国籍登记的问题。目前,各国一般有三种做法:(1)船舶保留原国籍,即光船租进的外国船舶不在本国登记,光船租出的本国船舶不在外国登记。日本、韩国、意大利、希腊、荷兰等国采取这种做法。(2)船舶取得承租人国籍,即光船租进的外国船舶可在本国登记,光船租出的本国船舶可在外国登记。德国、西班牙、澳大利亚、巴拿马等国采取这种做法。(3)允许光船租进的外国船舶中止原国籍后在本国登记,但不允许光船租出的本国船舶在外国登记。法国、利比里亚、波兰等国采取这种做法。(3)我国属于以上第二种做法。

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2)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如果船舶是在境内光租,或者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对于出租境内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对于出租境外的,登记机关应当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

如果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首先要确定船籍港,在船舶起租前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载明原登记国。

6.船舶的变更和注销登记

当船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证书和变化情况的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1)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登记。(2)船舶共有情况及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持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权证书及有关情况变更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3)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必须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4)船舶灭失和失踪的,船舶所有人应在灭失或失踪3个月内持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5)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和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办理注销登记。(6)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以光船条件向境外出租船舶的,出租人应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租终止证明文件以及外国国籍注销证明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7)以光船条件租进船舶的,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后,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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