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法学界缺位物权立法现象的简要回顾

行政法学界缺位物权立法现象的简要回顾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物权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经过近十年的酝酿,物权法草案于2002年12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鉴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7月将其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

一、行政法学界缺位物权立法现象的简要回顾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物权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经过近十年的酝酿,物权法草案于2002年12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鉴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7月将其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

尽管物权法归入民事法律的范围,但是由于物权法的内容涉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多个不同法律部门对物权关系的认识和定位,对物权立法的关心与参与的群体远远不是民法学者所能概括的,社会各界都对物权法的制定给予了高度关注,据立法机关统计,仅收到的群众意见就达到1万多件。物权立法中的争议也是盛况空前,并且许多问题已经大大超出了民法领域。大家记忆犹新的例证是,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争议,就是由有关法理学者的质疑所引发的,并且引起了决策层的注意。笔者在本文中不想探讨这些争议中各方论点谁是谁非,只是想说明作为物权立法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民事法律问题,甚至已经不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它的许多规定对经济体制改革乃至于政府体制改革都有重大深远的意义。正因为如此,立法机关对社会公众和学术界的意见也是重视有加,正式的立法论证会多达数次,而相对非正式的座谈会则召开了100多次。与此同时,物权立法的过程也显得相当漫长,物权法正式公布前对草案的审议多达七次,“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2)。实践证明,这种立法过程的审慎是非常必要的,对社会公众而言,广泛的参与为不同社会阶层体现其利益诉求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对学术界而言,深入思考物权法中涉及的本领域中重要问题澄清有关观念误区、推动学术研究的良好机遇。正是因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因为理论界不同观点和主张的对峙甚至激烈交锋,物权立法才能够更加完善、更为成熟,这体现了民主立法有助于促进科学立法的法治规律。

与社会各界广泛深入参与物权立法的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行政法学界对物权立法似乎缺乏热情,在长达14年的过程当中,行政法学界对物权立法基本上采取了自我隔离的态度,尽管物权法草案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地包括了大量的公法条文,而其中又有许多内容直接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当然,如果说行政法学界完全麻木也许是不准确的,大约在物权立法的最后关头,部分行政法学者也曾试图提醒学界同仁们“物权法并非民法学者的事,公法学者应当参与其中”(3),可惜的是,这种零星的偶尔反省不仅来得太晚,而且也过早止步于微弱的呼吁,并未实际表现为积极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参与,当然也不可能对物权立法发挥实质性的影响,行政法学界集体缺位于物权立法的局面依法如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