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为什么行政法学界要研究物自由流通的限制制度

为什么行政法学界要研究物自由流通的限制制度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行政法学界要研究物自由流通的限制制度我国民法学界一般将物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与一定程度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行政法学界要研究物自由流通的限制制度

我国民法学界一般将物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2)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与一定程度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3)这些限制流通物至少包括两类:(4)第一类为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和海域等;第二类为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黄金、文物、黄色书刊和音像出版物等。其他的限制流通物还包括其他计划收购和供应的物资(如棉花和蚕茧)和非军用的猎枪和火药枪等。(5)

在我国,虽然平等主体之间物的自由流通关系由民法(包括物权法和合同法)调整,但除专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地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直接规定不得非法转让外,(6)对于其他限制流通物则通常由行政法规定。对于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国家作为所有人直接决定(无论是否通过立法的方式)不可转让可以被认为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当然可以是民法规定的内容。但进一步来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作出上述限制性规定,一些行政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都重复作出相同或相似的限制物自由流通的规定。(7)也许立法者和学者认为:限制物自由流通制度实际上是政府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从而应是行政法学界的研究内容?(8)从整体来看,这些限制流通物的规定通常散见在各个部门行政法中,目的一般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国家所有权或保护弱势的权利人的利益。

我国法学界已对一些限制流通物做了简单的分类和列举,但他们的列举中通常没有包括一些重要的限制流通物如人体器官、血液、酒类等,也未对某一限制物自由流通制度的原因和实际影响进行系统和深入的分析,更没有进一步形成协调一致并有说服力的理论框架对某一行政法限制物自由流通制度进行具体评价。本文拟采用西方法律经济学分析政府监管制度的理论框架,对行政法限制物自由流通制度(主要是针对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以外的物)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分析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限制流转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