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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在后者,由于存在顺位,所以顺位在先的受益人享有优先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只有在顺位在先的受益人因法定原因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顺位在后的受益人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有意见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的,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同时声明保留其处分权。受益权是指基于人身保险而享有的对保险金的请求权。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概念

《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受益人只享有保险金额的请求权而不负担义务,也就是说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资格请求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不是人身保险的当事人,是人身保险的关系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照受益人产生的时间顺序不同,受益人可以分为:原始受益人、继受受益人。原始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且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继受受益人是指因原始受益人死亡等原因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再行指定的受益人。[6](2)按照受益人人数的不同,受益人可以分为单数受益人和多数受益人。《保险法》第4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在多数受益人中,按照是否存在顺位不同,又可以分为无顺位受益人和有顺位受益人两种,在前者,由于没有顺位限制,受益人对保险金额形成共有。如果对保险金的受益份额作出了约定,那么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作出约定,则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享有等额的受益份额。在后者,由于存在顺位,所以顺位在先的受益人享有优先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只有在顺位在先的受益人因法定原因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顺位在后的受益人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二、受益人的产生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资格,法律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或者法人皆可充当,但通常以自然人为多。受益人的产生方式有三种,即约定、指定和法定。《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由于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所以,在受益人的指定中,被保险人起主导作用。

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分具体指定与概括指定两种。具体指定为具名指定。一般情况下,受益人指定应明确。如果受益人只有一人,则直接在投保书中填写该受益人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超过一人,在投保书备注栏中填写所有人名单,并标明各人分配的比例;如不标明分配比例,身故保险金将在所有人中平均分配。

概括指定为非具体指名,如填写“丈夫”、“妻子”、“孩子”等。概括指定意在强调与受益人之间所存在的关系,而非始终为一具体的人。所以,在依此方式指定以后,原受益人范畴内的人因与被保险人解除关系,其受益权亦自动解除。当某人再与被保险人结成此种关系,则自动成为受益人。当无人与被保险人结成受益人条款所约定关系,被保险人又未另行指示,则应作为无受益人。概括指定实质上是保留了受益人变更权,省去了每次变动时繁琐的受益人变更手续。

在我国,还有将受益人填写为“法定”的情况。有意见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的,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依笔者管见,填写“法定”,也应属于概括指定。

三、受益人的变更

所谓受益人的变更是指在受益人被指定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受益人作出的更改。综观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保险法,受益人的变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为保留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同时声明保留其处分权。否则,受益人一经指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无权变更。二为直接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除声明放弃处分权外,仍可以合同或遗嘱处分其保险利益。换言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作明确抛弃的,即视为其保留处分权。[7]在这两种立法例中,大多数的国家采纳直接主义的形式。

《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外,应当将受益人的变更跟受益权的丧失区分开来,后者是由于原指定的受益人有加害被保险人的行为或企图,故保险法规定如出现以上情形,则丧失受益权。而前者则不一定有加害被保险人的行为或企图,只是被保险人自己作出的意思变更。《保险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权是指基于人身保险而享有的对保险金的请求权。这一权利具有期待权的性质,因为受益权要变为现实的权利必须等待人身保险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方可。既然作为一种权利,虽然处于期待状态,这一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得任意侵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权利由期待状态变为现实状态,此时,受益人享有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受益人享有对保险金的请求及支配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在现实中,经常发生的侵犯受益人权利的情形包括两种:第一,将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将其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进行分配。第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任意侵犯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当作为投保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有的法院对团体人身保险采取保全措施,强制企业、事业单位退保偿还债务,或要求保险人届时直接给付其指定的债权人。”[8]

五、无受益人时保险金的处理

人身保险中无受益人可能由下列原因造成:第一,自始至终没有指定受益人;第二,指定了受益人,但后来又进行了变更,从而变成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第三,指定了受益人,但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第四,受益人因法定原因丧失受益权;第五,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第六,指定受益人无效或无法确定的。

《保险法》第42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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