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受益人的产生及种类

受益人的产生及种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益人的产生,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具备其中之一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由法定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一般而言,法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他以继承遗产的方式接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因此,法定受益人必须拥有继承权,亦即他没有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

二、受益人的产生及种类

受益人的产生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一)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受益人的赔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手中受让而来的。投保人为保险合同交费义务人,固然享受保险合同所带来的权益;被保险人是遭受保险事故所致损害之人,当然也享有保险的索赔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若为自己利益投保,当然可以自行享有保险金索赔权,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由于种种原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自己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而通过指定方式,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这属于权利主体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

受益人的指定人,既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还可以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两人共同指定。当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时,不发生由谁指定的问题;但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时,不论是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或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都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法律作此规定,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为受益人取得保险金额的前提,被保险人为保护自身利益,必然对受益人的道德品质进行考察,对可能发生道德危险的,不会将其指定为受益人。因此,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或默示,抑或被保险人事后追认的,投保人的指定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时,应从被监护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进行指定。

(二)法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通常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投保人虽然也可以指定,但需要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受益人的产生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受益人的产生就存在问题:

1.没有指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都没有按《保险法》的规定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他不可能领取保险金;这时若无其他受益人,即没有后序受益人时,保险金只能归于被保险人自身。倘若此时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就成为遗产,受益人的产生就存在问题。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根据《保险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在受益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亦归于被保险人自身,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便成为遗产。

上述三种情形,具备其中之一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由法定受益人取得保险金。

一般而言,法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他以继承遗产的方式接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因此,法定受益人必须拥有继承权,亦即他没有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