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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运输保险实务_汽车金融与贸易任务三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知识、能力目标●掌握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算法。情境描述在汽车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需要选择确定投保的险别、确定保险金额、办理投保手续并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单证以及在货损时办理保险索赔等。投保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船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

任务三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知识、能力目标

●掌握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算法

●掌握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情境描述

在汽车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需要选择确定投保的险别、确定保险金额、办理投保手续并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单证以及在货损时办理保险索赔等。

任务载体

【案例】

卖方A有一批货物从中国装船运往中东,价值为100万人民币,当时他已投保货运保险,并取得100万人民币的保险单一张。后来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下降,他将货物以80万人民币的价格卖给B,付款条件是凭提单和保险单付款。卖方A在提交单证时在保险单上写上了“本保险单只转让给买方80万人民币”。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B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人民币?

相关知识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应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投保金额若合同没有明示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加成10%,如买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况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按FOB、CFR、FCA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国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为简化投保手续和避免漏保,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即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以及赔款处理等条款签订长期性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船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属于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商品,一经起运,即自动承担保险责任。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则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国外出口方的装船通知或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装货通知”或投保单,注明有关保险标的物的内容、装运情况、保险金额和险别等,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签发保险单。

7.3.1 办理投保手续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是一种签订契约的法律行为。被保险人就是发出要约人,习惯上多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保险人承诺,双方就确定了契约关系。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称为投保单或投保书。

1.投保单的填写

在我国无论在进口或出口业务中,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投保人通常需以书面方式做出投保要约,即填写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经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承诺或是出立保险单,保险双方即确定了合同关系。按照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在索赔时对保险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但并不要求其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为保障贸易双方的利益不会因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失,投保人应在货物开始运输之前办理保险。

投保单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及与有关事实的告知和陈述,也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和确定保险费的依据。因此,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准确、真实。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为例,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当以CIF或CIP条件出口时,应由出口方以投保人的身份办理保险,为能使自身承担的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得到保障,出口方应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当货物在起运港越过船舷或交付承运人接管之前发生损失时,风险由出口方承担,出口方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一旦货物越过船舷,或交承运人接受后,出口方只需根据信用证或其他文件的要求在保险单上签章背书,即可将保险单转让给进口方或指定的第三方(如银行)。

如果以FOB、FCA或CFR、CPT条件成交,则由进口方自行办理国际货运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均为进口方。出口方承担的货物在起运港越过船舷或货交承运人接受之前的风险可通过投保国内短途货运险予以保障。

(2)发票号码和合同号码。出口货物时一般只需填写该批货物的发票号码,进口货物时则填写贸易合同号码。主要是为了便于发生索赔时进行核对。

(3)包装数量。此栏需写明包装方式,例如捆、箱、袋、桶等,以及包装的数量。如果一次投保有几种不同包装时,可用件作为单位。散装货应填写散装重量。采用集装箱运输的,应予注明。

(4)保险货物项目。应填写保险货物的具体类别、名称,以便保险人确定适用的保险费率。

(5)保险金额。出口交易应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加成计算得出的保险金额填写,且其末位进位成相对整数。进口交易按实际需要填写。保险金额的货币名称要与发票一致。

(6)装载运输工具。海运时,应写明具体的船名,如果中途需转船,已知第二程船时应标明船名,未知第二程船名,则只需标明转船字样。集装箱运输应标明,采用集装箱运输,保险费率低于一般的散货船运输。如采用联运时,应写明联运方式。

如果是大宗货物,发货人租船时为减少运输费用可能租用老龄船。保险公司对船龄超过15年的船舶所载货物的运输保险要加收保险费,所以投保人应事先在投保时做出说明。

(7)航次、航班。应写明船舶航行的航班、航次。

(8)开航日期。一般应注明“按照提单”,或注明船舶的大致开航日期。

(9)运输路线。填写起始地和目的地名称。中途如需转运,应注明转运地。到目的地后需转运内陆,应注明内陆地名称。如果到达目的地的路线不止一条,要填写经过的中途港(站)的名称。

(10)承保险别。填写投保何种保险险别(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还应注明采用何种条款。投保人如果对保险条款有特殊要求,应予注明,以便保险人考虑接受与否。

(11)赔款地。通常在目的地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在目的地以外赔款的,应予注明。

(12)投保人签章及企业名称、电话、地址。详细填写投保人的名称、地址等具体信息。

(13)投保日期。出口方投保时,投保日期应在船舶开航日期或货物起运日期之前。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有权拒收保险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日期的保险单。进口方投保时,由于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距离遥远,如果出现信息传递失误,买方投保的日期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或货交承运人接管以后,甚至可能出现投保时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情形。按照国际货运保险的习惯,如果投保时货物已经发生损失,只要进口方的投保是善意的,事先并不知情,保险仍然有效,保险人仍需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反之,如果进口方在投保时已经知道货损事件,则该投保行为属于保险欺诈,保险无效。如果保险人已经知情,则不会接受承保。

对于和保险公司订有长期有效的货物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需在货物出运后或接到装船通知后填写国际运输特约保险启运通知书或保险凭证,即完成了投保手续。

2.投保人在办理出口投保手续时的注意事项

(1)申报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投保人在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索取保险赔款的权利。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与其有关的重要事项的申报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因此如果投保人申报不实,会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程度的预测以及做出正确的承保决策。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赔款且不必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过失而未如实申报重要事实,保险人也可以酌情做出解除保险合同或加收保费的决定。

(2)如果国际货物运输的目的地在内陆,在投保时应将保险期限的终止地指定为内陆的目的地,尤其采用海运方式时,不能只投保到目的港,以保证货物的全部运输过程均能得到保险保障。在实际业务中,货物的损失往往在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经检验后才能发现,若只保到目的港港口,对确定损失发生时间会造成困难,而保到内陆目的地则可避免这种纠纷。

(3)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进口方对保险有特殊要求,例如,加保某些特殊险,或要求的保险加成率过高等,出口方应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方可接受进口方的要求。

(4)投保单的内容必须与销售合同及信用证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一方面,如果保险单与销售合同的规定不符,买方可能拒绝接受该保单;另一方面,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单的内容如果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因此,保险单的内容必须同时与销售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一致。由于保险单是依据投保单的内容制作的,所以卖方在投保时要根据销售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投保单。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保险的规定与销售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不一致时,卖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以保证销售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及时收汇。

7.3.2 选择投保险别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投保的险别为依据的。不同的险别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保险费率也不同,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其费率也最低,与此相反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最大,其费率也最高。因此,在确定投保险别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风险与损失的关系应考虑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可能遭致的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关系。因为不同种类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其损失情况和程度是不同的,所以在选择投保险别之前,应分析各种风险对于货物致损的影响程度,以确定适当的险别。保险公司对于货物潜在的缺点及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一般是不承保的。

(2)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不同。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不同也就决定了出险后的后果不同。例如,圆钢在运输途中碰撞,损失不大或无损失;汽车在运输途中碰撞,就可能造成巨大损失或不可挽回的损失。

(3)包装要考虑货物的包装状况,特别是一些容易破损的包装,对货物致损影响较大,选择险别时一定要考虑。由于包装不良或不适合国际贸易运输的一般要求而使货物受损,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

(4)航行路线和停靠港口。某些航线途经热带地区,如载货船舶通风不良就会增大货损;在海盗经常出没的海域内航行,则货物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就大一些。因此,合理选择投保险别是非常重要的。

7.3.3 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保人、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价值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即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照CIF、CIP等由卖方负责投保的贸易术语达成的合同,一般买卖双方会约定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通常是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所谓的“保险加成率”,这部分增加的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或者CIP)价×(1+保险加成率)

2.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交付的费用;也是保险人为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计算方法为: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7.3.4 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是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险单据可以背书转让。我国常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单等。

(1)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正规保险合同。目前,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大多出具这种保险单。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预约保险单。是一种没有总保险金额限制的预约保险总合同,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总合同。在承保范围内的被保险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

(4)批单。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张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称为批单。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即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责任。其批改内容如涉及保险金额增加和保险责任扩大,保险公司只有在证实货物未发生风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同意办理。批单原则上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3.5 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又称提赔,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如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在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便于我国出口货物运抵国外目的地后及时检验损失,就地给予赔偿,已在100多个国家建立了检验或理赔代理机构。至于我国进口货物的检验索赔,则由有关的专业进口公司或其委托的收货代理人在港口或其他收货地点,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被保险人(投保人或保险单受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所承担的责任进行理赔。

1.保险索赔的主要程序

1)损失通知与残损检验

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货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后者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有关责任方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第三者(如承运人、受托人或码头、装卸公司等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时,则首先应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留索赔权。在保留向第三者索赔权的条件下,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补偿的同时,须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叫做代位追偿权。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处理意见的,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所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理赔金额之和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处理。

4)备妥索赔单证、提出索赔要求

提出索赔时,必要的索赔单证有: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发票、装箱单、磅码单;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

2.保险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1)索赔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拥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货物发生损失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拥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人的赔偿。

2)货损原因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保险单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保险单除外风险所致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必须是由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风险直接所致的货物损失,才能取得保险人的赔偿。

3)投保人、被保险人须履行其规定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2)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3)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材料和损失证明。

(4)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5)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委付请求。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必须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将货物及其一切权力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就按推定全损向被保险人赔偿,并取得对处理残余货物的权利和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请求,则保险人只负责部分赔偿,残余货物由被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提出委托时,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6)索赔必须在规定时效内提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超过一定期限,被保险人就会丧失索赔权力。索赔期限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索赔期限,则依照法律规定索赔期限。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惯例,保险索赔或诉讼的时效为自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运输工具时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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