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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9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依照本法行使职权。”根据上述规定和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股东大会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无论是普通股股东,还是特别股股东,都是股东大会的组成人员。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凡属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各国公司法通常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作出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全体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决策公司事务的法定必备机关。我国《公司法》第9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依照本法行使职权。”根据上述规定和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机关

股东大会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无论是普通股股东,还是特别股股东,都是股东大会的组成人员。如果只让少数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就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实践中,有学者主张,鉴于股东大会之召集,实际难以做到全体股东都出席,因此可以设立股东代表大会来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职权。[18]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公司法学者认为,无表决权的特别股股东,仍然为公司成员,他们应该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出席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或就议案提出质询或陈述意见等参加权。[19]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从保障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特别股股东应该享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

2.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机关

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本身不能直接表达其意思,只有通过股东大会实行“股份多数决原则”形成公司的意思,并由业务执行机关付诸实施。公司的重大事项,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均由股东大会决定,形成公司的决议。与其他公司机关相比,股东大会仅具有决定意思的职能,而不一定负责执行其决议和监督公司业务之开展,对外不代表公司。因此,有学者认为,股东大会之意思是公司的内部意思。[20]

3.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议机关

所谓“最高决议机关”,指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内作出最高效力决议的机关。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既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根据,也是董事会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以及监事会业务监督的依据。虽然在现代公司法中,股东大会的职权呈弱化趋势,但公司一些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仍属于股东大会,如董事、监事的选任、解任,营业的转让,以及公司的合并、解散等。所以,在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今天,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地位仍未动摇,其所作出的决议,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活动均有约束力。

此外,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必备条件,是公司的法定机关,公司不得以章程废止它。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凡属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由于股东大会由众多股东组成,每个股东居住分散,不易召集,且股东大会只在公司遇到有关重大问题时,才行使职权,因而,股东大会又是非常设机关,依章程和法律的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常会以及适当的临时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分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分为以下两种:

(1)股东大会年会,又称股东大会常会,指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对于具体召开的时间未作规定,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临时股东会,又称临时会议、特别会议,指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股东会议。各国公司法通常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作出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又称“股东大会的权限”,指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议机关,具有对公司整体产生根本性、全局性、最终性影响的权能。[21]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职权以列举方式加以明确规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决议

1.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通常由召集人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召集人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人,是股东大会的必备要件之一。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见,召集人是获得法律授权的人,股东的自行集会不应视为股东大会会议,该会上所作出的决议也不应视为股东大会决议;有召集者而召集者无召集权的股东集会也不能视为股东大会,其所作出的决议也属无效。

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因通知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关于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处所,我国《公司法》未作规定,一般可由章程加以规定,如章程中亦未明确的,通常应理解为公司住所地为召集地。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但须注意几点:第一,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应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以防止股票重复登记。第二,记名股票转让后,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该受让人被视为股东并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会议。但是,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不得进行上述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以防少数人通过股票的突然集中而操纵股东大会。第三,股东可以自己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表明委托授权的范围,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对于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人数,我国《公司法》未作规定,可由公司的章程予以规定。

2.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最重要的事项,是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举手和投票,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理解为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举手和投票方式都应该是有效的表决方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都享有表决权,且奉行“一股一票”的原则,即每股有一个表决权。依据股东平等原则,表决权的行使一般不受限制,但仍存在例外情形。各国和地区公司法对表决权的限制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司自己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22](2)相互持有股份时,表决权行使受限;[23](3)如果股东对于会议审议事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行使表决权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害,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表决权;[24](4)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的议事规则,各国一般采用“资本多数决”,即在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涉及普通决议的,需出席股东大会持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能生效;涉及特别决议的,需出席股东大会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关于哪些事项采用普通决议,哪些事项采用特别决议,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列举式的方式予以规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此之外的事项,可视为普通决议事项。同时,为了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我国《公司法》引入了累积投票制,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简单地说,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累积投票制是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以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项举措,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优势在于,一方面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表决权的数量,另一方面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但这种规则仍以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为条件,若小股东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或者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充分地发挥作用。

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我国《公司法》第22条赋予股东以救济权,即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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