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起人是集合资本、先行筹建公司并对公司设立承担法定责任的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筹建人或创办人。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型企业的重要标志,因此,这一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的区别性标志。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集合资本、先行筹建公司并对公司设立承担法定责任的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筹建人或创办人。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这一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一人公司,其股东至少为2人。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东的出资总和构成了公司的股本,即注册资本,这是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基础和范围。公司责任能力的大小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多少,因此,依法确定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的责任能力范围,体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保证公司大规模经营的顺利开展和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立法都有关于法定股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来说,发起设立时,虽然发起人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按比例缴纳出资,但全部发起人认缴的股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募集设立时,则是指发起人认缴的股本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之和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且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从本质上讲,法定最低限额的规定,实质上是资本确定原则的更具体的严格要求,如果股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就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型企业的重要标志,因此,这一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条件。从理论上讲,该条件既是实质性条件,也是程序性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表现在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的第一节和第五章的第一节,涉及的条款比较多。概括起来,在实体方面主要有股份的发行原则、发行价格等规定,在程序方面主要有招股、股票的交付等内容。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系聚集多数人之资金以形成巨额资本的公司形式,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无法让每一股东均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因此,各国公司立法大都明确规定公司的章程只能由发起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但由于发起人的人数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够充分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因而为了保护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的利益,如果是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还要经创立大会通过。所谓公司章程是指经发起人全体同意并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以及经营管理方式等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审批机关在批准设立时必须审查的重要文件,也是社会公众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书面文件。因此,有人称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为:(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不仅对发起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均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则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总之,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公司没有章程就失去了活动的依据,也无法正式成立。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的区别性标志。《公司法》第8条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名称核准登记后,就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和名称专用权。公司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独立承担各种法律责任。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必须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因为法人是不具备自然人思维和行为的实体,只有通过其组织机构才能形成、表示自己的意思,代表公司为一定的行为,为公司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才能真正地运转起来。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作为经营管理机构的董事会和作为监督检查机构的监事会。

(六)有公司住所

与自然人相同,公司也有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设立公司必须具备住所条件,有利于确认诉讼管辖及司法文书的送达,有利于确认登记、税收及其他管理关系,有利于确认合同的履行地和确认准据法等。公司如果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司就无法存在,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法实现其经营的宗旨和目标。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处所,这也是防止出现“四无公司”的根本措施。[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