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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

我国医疗机构的设立不是实行自由设立的原则,基于医疗服务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许可设立原则。首先,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立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公告、备案等其他手续。

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以及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信、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投资预算,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医疗机构提出设立申请时,要根据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自己的审批机构:(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具体来说,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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