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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积极条件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依法进行审核。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积极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备案回执;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国家统一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依法进行审核。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信、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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