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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与经营范围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一、设立条件与经营范围

(一)资本条件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经营范围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业务方式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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