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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即是由全体发起人认购拟将设立的股份公司全部股份的一种设立方式。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募股,在实践中较难操作,本章之所以对之进行介绍,是因为募集设立毕竟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即是由全体发起人认购拟将设立的股份公司全部股份的一种设立方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即是由发起人认购拟将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其余股份公开向社会募集或定向募集的一种设立方式。

如上所述,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公开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采取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对于公开募集的界定,《证券法》第十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均为公开募集行为: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一)股份有限公司初设时公开募集股份的法定条件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初设时公开募集股份的行政许可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7.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募股,在实践中较难操作,本章之所以对之进行介绍,是因为募集设立毕竟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此方面的介绍,进一步让读者认识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间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初设时的募股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间有以下方面的区别:

1.前者是股份公司在设立筹办过程中募集资本的一种方式,在募集过程中,股份公司尚未登记设立,资本募足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召开创立大会后登记成立;而后者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设立三年(经国务院豁免的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按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的除外)后首次增发股份的行为。

2.二者之间适用的规定不同,前者适用的具体规定是《公司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后者适用的具体规定是《证券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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