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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概念及性质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概念及性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了使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法人人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大致存在合伙契约说、单方行为说和共同行为说三种观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概念及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了使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法人人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的设立不同于公司的成立,前者是由一系列既独立又有联系的法律行为组成的一个过程,后者是指公司设立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大致存在合伙契约说、单方行为说和共同行为说三种观点。

1.合伙契约说

该说认为,公司的章程,即设立人之契约。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交错统一型”的关系,双方各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之所得,即为另一方之所失,反之亦然。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则更近似于“平行融合关系”,即彼此不负互为给付义务,行为后果是达成公司成立这一共同目的。[3]

2.单独行为说

该说认为,公司的设立行为,实质上是股东以共同设立公司为目的的个别单方行为的相互结合,或因偶然关系而产生的集合。

3.共同行为说

该说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各股东或发起人为共同的目的(设立公司)而共同所为的法律行为。[4]

我们认为,公司设立行为在公司没有成立前,是发起人之间为了达到共同目的而共同实施的合伙行为。正是基于这一点,各国公司法才规定,对于因公司不能成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设立行为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我们认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5]就区别而言,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设立契约是发起人之间的合意,而制定公司章程,则需要取得参加公司创立大会2/3股东代表的合意,公司章程中虽然包含有设立契约的内容,但并不局限于该契约的内容。就联系而言,设立契约是制定公司章程的前奏,制定公司章程是履行设立契约当然应当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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