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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的法律效力与调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四节 调解仲裁的法律效力与调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效力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法第15条还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该依法执行仲裁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47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就是说,除了“一裁终局”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只有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了避免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迅速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入了支付令制度。该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该法规定部分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是一个重大变化,也是一个立法亮点。支付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2条中已有过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支付令的范围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对这些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对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需要持调解协议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一般来说,仲裁裁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起诉才能生效,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两类案件,即小额案件和标准明确案件在作出之日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于非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于终局裁决不服,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必须有证据证明具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参加仲裁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则仲裁裁决暂时对其不发生强制执行力,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以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被告,但是不影响仲裁裁决在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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