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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94年《仲裁法》,外国仲裁裁决可以依据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得以承认和执行。因此,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已具备充分的法律基础。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加入了这部公约,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将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94年《仲裁法》,外国仲裁裁决可以依据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得以承认和执行。

(一)依据我国国内法执行外国裁决

我国现行有关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69条明确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在中国直接申请承认和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愿自动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法定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办理;在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条约或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根据互惠原则决定执行申请。

因此,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已具备充分的法律基础。

(二)依据国际条约执行外国裁决

如上所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要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在这方面,我国已参加了国际仲裁领域两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和1965年《华盛顿公约》,当事人向我国申请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可以根据这两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外,我国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其中大多涉及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问题,而这些协议很多都是在中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以前签订的,因此,在协议的另一方缔约国不是《纽约公约》成员国时,有关我国与该国之间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仍可按双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办理。

(三)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

在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国际条约中,1958年《纽约公约》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公约。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加入了这部公约,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将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办理。我国在参加《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声明[30]和商事保留声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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