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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关于调解的规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关于调解的规定各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虽不是法律,但是其中所包括的有关调解的内容或对调解的立法产生过影响,或是对有关调解立法作出的回应,因而也有必要对其概况加以综述。印度仲裁院是印度的主要仲裁机构,该仲裁院制订有单行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

三、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关于调解的规定

各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虽不是法律,但是其中所包括的有关调解的内容或对调解的立法产生过影响,或是对有关调解立法作出的回应,因而也有必要对其概况加以综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的2005年仲裁规则进一步发展了仲裁中调解的有关规定,就仲裁委员会之外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转化为仲裁裁决的问题,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的启动、终止以及方式等问题,和解协议的有关问题,以及调解不成功时仲裁庭和当事人的义务问题等进行了集中和详尽的规定。[32]

世界上还有其他一些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调解。

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即ICC)分别制定了《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对仲裁员和调解员的职能进行了划分,原则上仲裁员不担任案件的调解员。但是,仲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和解裁决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WIPO)于1993年9月23日一致同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为解决私人间(即个人或企业)知识产权争端提供服务,并于1994年7月1日开始运转,WIPO为此制定了《调解规则》、《仲裁规则》和《快速仲裁规则》。中心提供四种争议解决程序,其中有一种是调解加仲裁程序,该程序兼有调解和仲裁。若当事方同意接受该程序,则他们必须首先尽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经调解未达成解决方案(即调解失败),则争端被自动提交仲裁以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印度仲裁院是印度的主要仲裁机构,该仲裁院制订有单行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其仲裁规则规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可以选择并要求仲裁庭进行调解并按照仲裁院的调解规则的规定来解决争议。据此,可以进行先调解后仲裁的结合形式。

克罗地亚商会常设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在如下事项上涉及调解的问题,即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应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署和解记录;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院主席应指定调解员为仲裁员,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合意裁决书。”

瑞士《日内瓦工商会仲裁规则》第21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任何时候寻求对当事人争议的调解。任何和解协议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均可以包含在裁决书之中,即仲裁庭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结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程序规则》第11条第5款规定:“如果仲裁协议规定(a)指定一名调解员;以及(b)调解员可以在调解程序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也担任仲裁员,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仅因他在仲裁案件有关的一些或所有争议中担任过调解员为由而反对该调解员担任仲裁员。”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第49条第2款规定:“如果仲裁庭认为适当,可以根据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的请求,在仲裁裁决书中规定该和解协议的内容。”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前言部分规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是为国际和国内商事仲裁提供设施与便利,促进仲裁和调解在解决商业纠纷中成为诉讼的替代方式,为国际仲裁与调解的法律实践培养一批仲裁员和调解员。这足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将调解视为与仲裁具有同等地位。根据该规则第17条和第28条第7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就仲裁程序,包括仲裁中的调解程序达成协议,则仲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担任调解员,调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即SCC)《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仲裁院可以根据仲裁院采用的其他规则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规则第20条要求仲裁庭应公正、实际而快捷地处理案件,仲裁程序进行的方式可由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仲裁规则并充分考虑当事人意愿而定。规则第32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仲裁庭可以应当事人请求以裁决的形式予以确认。

伦敦国际仲裁院(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即LCIA)在其《仲裁规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仲裁程序的进行方式达成协议,仲裁庭也有义务在任何时候考虑采用适合于仲裁案件情况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费用,以便为当事人争议的解决提供公平而有效的方式。该规则第22条第4款还在仲裁员的逐项权力中明确列举了仲裁员的调解权,但当事人有特别书面协议的,仲裁员可以按照公允善良、友好调停或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即AAA)《商事仲裁规则》也规定了仲裁过程中调解的可能性,即如果当事人的争议在仲裁过程中,得到调解,仲裁员根据他们的请求,可以在裁决中列入经同意的调解条款。[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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